“我一定会积极筹集赔偿款,尽快赔偿被害者损失,争取早日获得被害者的谅解,我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表示忏悔。”被取保候审的王某某向办案人激动地说道。涿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至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情况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将此案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且系初犯,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案件诉讼进程。但双方在赔偿给付数额上存在分歧,民事赔偿陷入僵局。为弥合双方分歧,在向被害人详细说明情况打消被害人顾虑后,该院承办检察官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此案,在犯罪嫌疑人家属按规定向市司法局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专门账户缴纳足额保证金后,涿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为依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羁押刑事政策,深入践行“枫桥经验”,今年1月,涿州市检察院牵头,与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工作办法,明确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暂时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对适用该制度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是涿州市检察院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践行‘枫桥经验’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多方协作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能够最大化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让执法更人性化。通过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降低羁押率,以达到促进刑事和解的多重效果,从而更有温度地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涿州市检察院将继续优化该项制度,并在运用成熟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广适用于其他侵犯财产、公民人身权利等刑事案件,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成为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项长效机制,迸发出更大的活力,真正成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检察长王立红表示。
供稿: 王芳、田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