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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举措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了多项关于未成年人诉讼工作的新措施,其中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该制度在讯问、询问、审判未成年人时起到协调沟通和监督未成年人司法活动的作用,为相关未成年人维权。同时,合适成年人在场使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安全感,心理更加放松,更易于开展各项教育和帮助工作。虽然这一制度在法条中使用的是“可以通知”,表示为酌定要求,而非法定要求,但我院十分重视这项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在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等案件中成功适用了该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收获了宝贵的经验。

          合适成年人制度不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适用于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当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时,具有合适成年人资格的有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我院在适用该制度时,不仅各办案人与科室负责人研究讨论选取哪一方作为合适人选,也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个人思想倾向,因为未成年人虽然心理不够成熟,但对人的亲疏善恶已有合理地认知,选取其充分信任的成年人相对更易于接受和交流。

          在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指导下,2013年我院在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适用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王某某为涿州市某技工学校的学生,因琐事与该校另一学生发生口角,后持刀将其砍伤,在办理该案期间,因王某某的父母无法到场,及时通知了王某某所在学校的老师到场,参与讯问活动,并积极辅助劝导王某某悔过自新,配合司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为保障该项制度的落实,我院主动与涿州市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进行联系沟通,解释了该制度的深刻意义及社会价值,获得了各方的大力支持,共同构建了委派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选取了部分有责任心、有能力并热心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人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后备人选,建立了合适成年人信息库,在需要其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的时候,我院及时通知其到场协助。

          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适用中,我院也总结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首先,对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要高度重视,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需要严守保密义务,避免扩散案情影响案件进程,并且在案件审结后不对外进行宣传,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其次要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的作用,合适成年人跟随参与了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的多种工作,取得了未成年人的信任,对于帮教工作的展开具有重要作用。部分成年人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成后,依然主动与我院及法院联系,关注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动态,尽力为其日后的发展提供帮助。

          我院在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过程中,认识到了多种制度协调配合才能更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办案人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要高度注意将合适成年人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要在本环节注意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也要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流,监督其在侦查阶段也能积极开展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一项新的保护措施,有利于未成年人从心理上认同司法活动、诉讼结果,自觉主动的接受教育、矫正。在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时也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合适成年人的选定、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如何履行保护职责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等未能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我院也将认真结合实践经验,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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