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2018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菜与受害人李某某在易县良岗镇南坡村的乡间公路上因错车发生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赵某某持马扎将李某某头部、面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马扎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