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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易县院近三年未成年人(指案发时未满18周岁)刑事犯罪案件整体情况

          2008年,易县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件13人,批准逮捕9件1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0件12人,提起公诉10件12人。

          2009年,易县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件17人,批准逮捕10件1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0件15人,提起公诉10件15人。

          2010年,易县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件5人,批准逮捕4件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5件10人,提起公诉5件10人。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原因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2008年、2009年我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大体相当,2010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大幅下滑,根本原因是与2010年未开展较大规模的严打斗争有关,并不能说明青少年刑事犯罪发案数有了大幅下滑,因此我们对青少年刑事犯罪形势依然不能乐观。

          分析我院近三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共同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我院近三年受理审查批捕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10件(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41.7%。共同犯罪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近三年受理审查批捕案件中,案发时14—16周岁3件3人;案发时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11件13人。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比例高。我院近三年数据统计,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案件15件2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件数的62.5%,占人数的57.1%。其次占比例高的是具有人身攻击性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

          四是青少年犯罪主体以离校不久的农民、待业人员为主。大部分青少年犯罪人员均为刚离开学校,他们缺少在社会上谋生的一技之长,又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父母认为他们年龄尚小,也认为可以玩两年再说,没有分给他们任何家庭责任。另一方面,这些人无所事事,吃喝玩乐,赚不到半分钱,却养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他们吃饭店,通宵玩网络游戏,进歌厅唱歌,但又不能时时跟父母要钱,一旦钱财散尽,或是主动,或是在“朋友”的被动影响,最终走上了盗抢的道路。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不良的社会环境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之中,道德观念、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经济制度、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面临着外来文化的冲击和碰撞,这种冲击和碰撞使社会呈多元化的特征,多元化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使青少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致使部分受到负面影响较大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

          (1)道德价值的缺失。在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冲击下,旧 的道德标准已经丧失,新的道德观念尚未形成,造成了道德的社会性缺失。道德的社会性缺失影响了青少年的成长,使现在的一些青少年从小就缺乏对道德的认同。因而,防止犯罪的第一道关失守了,青少年犯罪在所难免。

          (2)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失业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在失业大军里,一些青少年就失去了生活的目标和信心,混迹于社会而结成了无业团体 ,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生活资料,导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社会“赌博风”和腐朽思想文化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加快,西方腐朽思想文化和封建腐朽思想通过网络、游戏、影视、音像、书刊等渗透, “拜金主义”、“赌博风”、“暴力主义”、“哥们义气”等腐朽思想,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污染青少年的心灵,致使一些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社会正常轨道,当其对某种需要不能通过正当途径满足时,就会采取非法的或不理智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2、学校教育模式的缺陷是主要原因。学校是教育青少年的主要阵地。应该说,学校为培养青少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制度形成了以应试教育为主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的缺陷是:(1)应试教育在层层的梯级淘汰中把部分学生提前推向了社会,而没有教会他们应有的生存技能,这些应试教育的“淘汰品”在以“书读得好不好”为评价标准的社会里很难立足,被学校间接地推向社会边缘;(2)应试教育忽略了对学生素质方面的教育,导致学生基本的道德与法制观念的减弱。

          3、不当的家庭教育和畸形家庭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庭对青少年成长影响是最大的。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很多学者对此都作了研究,指出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家庭瑕眦的影响。即是单亲家庭或是再婚家庭,这是不完整的家庭,不完整的家庭对青少年是有影响的;二是父母瑕眦的影响。即父母个体的不良爱好或倾向等对子女是有影响的;三是教与育失衡的影响。主要是指一些事业型、生意型家庭,父母只顾自己的事情,只注重对孩子的吃、穿、住、用,而忽略对孩子思想道德教育,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和监护。

          (二)主观原因

          笔者就当前青少年犯罪心理现象(即犯罪主观原因)进行了调查,从中发现在犯罪的青少年当中,基本上都是心理扭曲的人。一是性格孤僻型。我院受理的田某(14岁)抢劫案,田某父母长期在京做生意,将其寄养在姑姥姥家中。田某平时在寄宿学校读书,放假时就回姑姥姥家或是去北京看望父母,因其父母忙于生意,他即使见到父母也很少有交流;在回姑姥姥家时,姑姥姥只能从日常起居方面对他进行照顾,基本没有思想交流。长时间下来,田某养成了孤僻的性格。案发时,田某只是因为要回北京看望父母,没有车费,孤僻的他既没有选择向同学老师寻求帮助,也没有跟姑姥姥说清楚,而是将口袋中仅剩下的两元钱从土产门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坐上出租车,行至偏僻处,他用水果刀逼住司机,但因其力气小,司机师傅在被水果刀划伤后,将其制服。田某最终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是“哥们义气”型。青少年共同犯罪案件中,多半是因为其中一人与他人产生纠纷或是提出犯罪行为,其他参与者出于“哥们义气”帮忙,最后触犯法律。

          三、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办案中始终坚持贯彻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理念。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展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深思熟虑后形成的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相比有明显不同,对于未成年犯采用更轻缓的刑罚措施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走出犯罪阴影,重新返回社会。因此,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贯彻轻刑化的理念,落实慎捕慎诉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如我院今年办理的王某(16周岁,在校学生)盗窃一案,王某盗窃同班同学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2000余元,我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在仔细了解王某同学作案动机后,又通过走访老师、同学,了解到王某平时是一个开朗、乐于助人的人,这次偷拿同学手机确实是一次偶发行为,在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后,王某主动向承办案件检察官写下了悔过书,承办人遂提起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适用相对不起诉,并鼓励王某今后要好好学习,好好做人,王某认真悔过,积极备战高考,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状态,此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是找准定位,构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体系。我院建立了由家庭、学校、社区、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协同矫正的“三位一体”帮教机制,对适用不捕、不诉制度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或在校生),实行帮教检察官与其家长签订《监护人保证书》、与所在学校签订《帮教协议书》制度,制定有效的帮教、回访、考评方案,收到良好效果。

          三是以学校为主阵地,通过采取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问、提供法律咨询、调处疏导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等措施,切实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我院三名副检察长分别与易县第一中学、易县职教中心、易县实验中学达成协议,担任三所学校的副校长,定期为学校开设法制课堂,让广大学生从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中深受教育,起到了积极的预防效果。这一举措受到了县政府、共青团、学校等单位的一致好评。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是刑事检察工作没有形成专门的机构与队伍。目前,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基本是按照通常的“案件大排队”,排到谁就由谁承办案件,没有形成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也没有指定专门的人员来承办,缺少专业性。

          二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未实行“分案”处理。受“案多人少”现实情况的影响,为减化程序,方便诉讼,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基本都是同案处理,未进行“分案”,影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三是案后跟踪需要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案件结束后,如果没有后续的跟进教育,一旦遇到犯罪的诱发因素,很可能重新犯罪。虽然我院制定了“三位一体”帮教机制,但实践中很难做到每案如此,而且社区的跟进教育也很有限,责任依然落实到家庭教育中,而大部分“问题家庭”又不能承担责任,影响教育效果。

          五、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升办案队伍的“专业化”素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承办人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要有超强的耐心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教育,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办案队伍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提升办案效果。

          二是重视运用调解机制,进一步提升“无逮捕必要”、“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引起被害方不满甚至上访的风险也很大,严重的可能会形成涉检访。受信访稳定压力,承办人往往不敢大胆适用“无逮捕必要”、“相对不起诉”制度,而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起因简单,尤其是双方因简单的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只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犯罪嫌疑人真诚道歉,就能得到对方谅解。因此,承办人应当重视运用调解机制,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启用品行调查机制。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各不相同,承办人要做到因人而异,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品行调查,并将其做为是否予以羁押的重要依据,列入办案程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羁押期限,重视其心理回归社会,杜绝其再犯的心理,必将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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