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对因制止盗窃行为致行窃者轻伤的郭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认定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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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向徐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底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今年1月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查,2018年2月的一天傍晚,高某翻越自家院墙到隔壁邻居郭某家中行窃,在卧室内行窃钱物时恰巧被从其他房间进来的郭某发现。高某此间盗窃到黄金戒指、耳坠(后经鉴定价值7605元)。为保护自家财产、制止盗窃行为,郭某当场与高某发生打斗,致高某轻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高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郭某也被当地公安部门以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徐水区检察院对此案审慎审查,认定郭某的行为是为了个人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造成高某轻伤属于正当防卫,遂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