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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甲、郭某某、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甲、郭某某、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高某某在明知郭某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于制作减肥产品的情况下,仍将西布曲明销售给郭某某等人从中获利,并为其生产减肥产品提供技术帮助。在高某某帮助下,郭某某购进咖啡味固体饮料粉、西布曲明等原料后自己制作减肥咖啡,并通过微信销售获利。同时查明,张某甲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通过微信从他处购买没有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的减肥咖啡,在明知减肥咖啡含有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1年2月,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望都县院)受理该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甲、郭某某、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公民身体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月14日,望都县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专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围绕当事人对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明知、销售金额认定、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实质危害结果的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责任认定的关键事实多次展开研讨。办案组提出要对有毒有害食品的制造加工环节、非法食品销售网络、涉案食品流入市场情况等威胁公民身体健康的具体环节进行查证。在此过程中走访了众多消费者,并且就此案咨询了多位行业专家。 

          2021年5月17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支持了望都县院提出的要求张某甲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郭某某支付赔偿金,其中一部分赔偿金由郭某某和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分别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二万元;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十万元;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七十万元。当事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望都县院积极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沟通,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阐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等问题。2021年8月1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办案效果】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食源性危害的同时又破坏食品安全经营秩序。此案办理的难点在于已经消费的减肥咖啡无法做鉴定,尚未消费的咖啡无法证明已经发生损害,2021年3月30日七部门联合下发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文件中规定: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认定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惩罚、威慑等复合功能,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警示教育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食品安全环境,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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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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