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撰写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是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并综合分析归纳,所形成的反映案件全貌及案件办理流程的内部工作文书。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通过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提请逮捕书和预审侦查卷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按照犯罪构成,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构成何罪、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职责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服务于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审阅案件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后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后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或决定。旧有办案模式下,审查逮捕具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审查逮捕意见书侧重于案件汇报,以方便检察长做出决定。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存在以下问题:过于偏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重视不够,文书主要内容为侦查证据的摘录,有的甚至直接复制公安机关的笔录,缺少对证据的分析过程,“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内容杂乱,条目划分随意。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减少中间审批层级,检察官对更多事项具有了决定权,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司法属性进一步凸显。作为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的重要记录,审查逮捕意见书在司法办案责任终身制下更为重要。因此,现行的审查逮捕文书需要改革以适应当前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改革的需要。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书写既区别于起诉书的简明扼要,也不同于阅卷笔录的全面详尽。作为检察院内部使用的公文,在新的办案模式下,审查逮捕意见书要完整记录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的过程,充分体现检察官审查案件证据、认定事实、做出结论的过程。对重要的、有争议的证据、作案过程、法律定性等问题要突出反映。
审查逮捕意见书具有固定的制作模式,每个部分既各自独立,又是相互联系。根据现行的统一业务系统的模板结合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单独办案与办案组办案的模式。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应当把握下几方面。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该部分应写明受案时间、提请批准逮捕的单位、提请文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具体罪名,承办人职务、姓名、依法审查的办案过程。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分别涉嫌多种罪名的案件,要按照各嫌疑人所涉嫌的不同罪名,分别予以表述。在依法审查的办案过程中,对所进行的诸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被害人、证人、补充的有关书证、物证等工作,要在此项中予以体现。在制作意见书过程中应注意表述的准确、全面、完整。需要注意的是:对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一定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对出生日期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讲述的出生日期与证明材料不相吻合的,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对其骨龄鉴定的证明,防止错捕。对卷宗材料中没有能够证明嫌疑人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以及是否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不适合羁押情况的相关材料,为了能够客观的反映,应当表述为“嫌疑人供述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或“嫌疑人供述于何时何因被处以何种刑罚”。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要表述清楚。做到案件受理和侦破的机关、时间、地点、对象、原因及结果等要件齐全,内容具体、叙述清楚、文字简练。重点审查侦查机关使用的侦查手段、线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延长拘留期限是否合理等。
三、承办检察官需要对侦查机关提请批捕书认定的事实在不失原意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整理、归纳,简明扼要的反映出犯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四、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是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核心部分,这一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证据、电子证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论证,这是对案件处理得出正确结论的关键所在,也是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承办人对全案提出独立的认识与明确的观点,避免经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仅是对侦查机关意见的重复摘录。在对犯罪事实客观、全面、完整的叙述后,进一步表明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按照证据的分类先后主次一一列举,列举中要突出犯罪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相关要素。要突出对办案经过的记录过程,避免长篇累牍的摘抄,证据应有重点、有节制的抄录,并进行必要的提炼与归纳。对列举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的程度及存在的证明缺陷进行必要的说明,做到文字表述明确,用语规范,层次清晰,无主观臆断。对反映问题的关键证据,应当完整、原样记录,必要时可以复制侦查卷材料作为审查逮捕案卷的附件并体现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
五、社会危险性分析。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提出严格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应对改变过去“够罪即捕”的思想,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承办检察官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必要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需要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要考虑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能够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无逮捕必要,防止逮捕措施运用不当。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无生活能力人的唯一抚养人、是否是初犯、胁从犯等,需要结合证据充分论证其具有或不具有需要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六、承办人在审查中在认定犯罪事实及证据之后,需要对案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阐明,以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并对办案风险作出评估。承办检察官需要结合案卷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述。1、案件的社会政治背景,是否是上级政法机关挂牌督办的、在当地有无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和社会新闻媒体是否广泛关注的,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隐患,需要应对的措施建议等。2.案件罪名的定性分析,要求承办人围绕犯罪的事实、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论述。3.若发现侦查机关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的线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意见,对侦查机关是否立案实行有效的监督。对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监察机关查处。4.对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案嫌疑人,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涉案的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必要逮捕,应当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进行追捕,从而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责。5.若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对嫌疑人超时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一人问案等方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建议,针对相关问题建议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相关部门查处。6.对案件中反映的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犯罪,或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但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的证据,以达到证据足够确实、充分的目的,承办人应当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完善证据。
七、承办检察官要结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对案件进行概括性的总结,作出审查处理意见。围绕嫌疑人的责任、证据的证明作用、触犯的法律条款、社会危险性分析等作出简明扼要的论证;对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涉嫌犯罪的,要提出具体、充分的不批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