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但是任何法律都需要高素质的执法者来执行,相对于规范的完善速度,一个成熟的法律群体建设却相对滞后。一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成熟的检察官群体,需要具备健康的职业道德、成熟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职业学养。如同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一样,检察官也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渐成长的,在我国法律的构建和社会转型期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检察人员职业素质的提高必须与社会的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一、 新时期检察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
(一) 新时期检察官应当具备纯熟的专业素养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对检察官的专业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过硬的检察业务知识是检察官驾驭工作的必备条件,这方面包括法律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能力、法律意识、掌握证据的和事实的能力、思辨、辩论和撰写理论调研和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这方面的职业素质决定着法律监督各项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过程及其结果的质量与效率,直接关乎着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也即执法水平。这些职业素质不同于文化素养,并非能够通过书本和一朝一夕即可掌握的,它的掌握和提高主要依赖于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和长时间的磨练。这几年随着各种学历教育和培训,包括新录用人员的更新换代,检察队伍的知识层次和学历结构有了根本的变化,但知识仅是理解的基础,并不一定转化为能力和智慧。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人的学问及养成,并不仅仅意味着学历,甚至主要不是指学历,因为一个检察官的学养不仅包括法律方面的素养,即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指他们在处理法律监督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生活价值和生活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
(二)新时期检察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检察官所从事的是执行国家法律这一特殊职业。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人类理性的升华,其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而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的使用,确切地说取决于司法官对法本身掌握运用的程度和司法官的良心,因为法律最终要靠人来执行。万物人为本,执法者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正如当代美国大法官奥康纳在北京大学讲学时所说的那样“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官不仅行使着法律执行权,也行使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古人云“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要求检察官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司法官,检察官做为国家权利运行的监督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其行为具有强烈的象征性和示范性意义。如果检察官没有良好的、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秉公执法,甚至知法犯法,贪赃枉法,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而且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宁。因此,检察官应该是司法文明的倡导者、维护者,公平正义理念的践行者、传播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树立高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并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中,通过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情操的辐射作用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影响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道德意识,促进公平正义理念在整个社会的确立和深化,促进整体道德水平和社会风气的提高。
(三)新时期检察官应当具备合格的政治素养
检察官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政治和品质的综合反映和体现。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检察官责任是神圣而特殊的,因此对检察官的政治素质要求必然是严格的。这一素质要求检察官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体现在工作中: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能正确理解和处理国家法律与党的方针政策的关系;正确理解和处理国家法律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正确理解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等。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检察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纪律性非常强的工作,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决定了检察官必须自觉将自己的工作同党的路线、同国家的形象紧密结合。只有切实做到组织观念严密,纪律观念严明,检察官队伍才能做到坚决执行上级和组织的决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检令畅通、令行禁止、执行有力、高质高效,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与顽强的战斗力。
二、 我国检察官队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部分检察官专业素质不高
当前,检察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无论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经济观念,还是法律知识结构、科技知识结构等呈多元化,其中具有高素质或较高素质的检察官为数不多,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人才和法律知识结构更是不甚合理,面临着法律人才缺乏、法律知识单一的现状,法律知识仅停留在刑事法律知识的层面上,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知识方面相当缺乏,法律的综合素质达不到当前形势的需要。检察官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之责,需要具备综合的法律知识,不仅需要具备刑事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民事、经济、行政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在提高法律知识的同时,要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技能,重视业务技能的培训,切忌出现高学历低技能、高技能低学历的反差现象,应培养一批既有法律功底又有办案技能的名副其实的检察官。
(二)部分检察官政治素质不高
在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中,信仰法治、忠于法律对检察官群体来说是最重要的一种职业精神,要视法治是一种神圣的职业理想,奉行法律至上,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生活也在发生深刻变革,经济成份、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少数检察官政治理论学习意识淡漠,政治信念不够坚定,存在重业务学习轻政治理论学习的现象,甚至认为检察官只要办好案就可以了,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能不参加就不参加,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大。如果没有正确的政治理论作基础,很容易造成职业操守的失守,容易被权势和钱色所迷,也容易在办案中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
(三)部分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干警,遵循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尽责尽职,敬业奉献,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影响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检察干警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丧失了检察职业道德,在职务活动中,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案谋私,造成执法不公;有的向事主和发案单位吃拿卡要,造成为检不廉;有的耍特权、逞威风,对群众冷、硬、横,损害了检群关系;有的作风败坏,涉足黄赌毒;有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有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这些害群之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违背了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三、 建设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
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岗位培训、业务技能研讨、案件分析会、观摩庭等活动,促进检察官业务技能的提高,力争培养出有一定社会威望的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办案能手等检察官。作为一名现代的检察官,要有适应当今形势发展的思维方式,仅有本职的业务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等知识的补充,融合相关的知识,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因此,检察官的素质提高,有待于学习加强。每位检察官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论年龄大小、不论资历深浅、不论学历高低都要学习,知识的无限丰富和不断更新决定了学习是永无止境的过程。一个人的知识存量哪怕是大专院校毕业的知识量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一搏而终身受益,需要不断地“充电蓄能”,不断接受新知识,不断开拓创新。要鼓励检察官自学成才。学习的动力来源于自己,知识的获得受益于自己,驾驭知识的能力靠的是日积月累的学习,要善于观察和思考,善于调查研究和归纳演绎,把检察工作实践中的信息、经验等及时总结提炼为检察理论知识,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选送优秀的青年检察官到大学继续深造,不断更新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培养硕士生及博士生,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增加后劲。
(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龙头,提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
每一位检察官都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品格,因为政治品格是检察官在自我人格中所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是检察官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修养及政治鉴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综合体现。对检察官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产生巨大的作用,它是业务工作的统帅,是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精神支柱,是铸就高尚人格的灵魂。可见,政治素质是检察官的灵魂素质,因此,我们必须把强化检察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为提高检察官素质的龙头工作来抓。为抓出实效,一是可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抓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筑起检察官的道德防线。二是要采取坚持严格的政治学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可以开展以检察系统内的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和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等教育,引导检察官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检察官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要坚持自学和专题教育相结合,如邀请社会各界来院讲课等多种形式,进行优良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培养检察官自觉养成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的职业道德,真正树立起共产主义道德观。同时,把灌输式教育与沟通式教育和疏导式教育相结合,循循善诱,和风细雨,启发诱导,因人施教,坚持谈心制度,以平等的态度,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愿望出发,真诚相待,以心换心,进行思想交流,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增强教育效果。
(三)多措并举,提高检察官的道德素质
公正和正义的检察职业道德,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理念的层次和或者沦为空洞的口号,而应当具有现实可行性,形成具体的行为规范,建立起内部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并能在检察人员违反这些道德规范的时候,有效地发动责任追究和制裁机制,这种机制的完善程度决定着检察人员的逐步成熟和社会威望,这也是从内部控制检察官偏离公正的最重要的防线。
检察官道德培养形成,要结合检察官的自律和他律两种途径。身为检察官应该懂得自省,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经常反省自己的言行,同自己内心深处与社会主义道德相悖的想法作斗争。只有经常反省,才能及时清除思想上的“灰尘”、“毒瘤”,保持世界观的纯洁,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他律可在检察院内部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评价委员会,采用集体评价原则,由集体行使评价权,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评价原则、教育为本、宏扬风尚的原则。对评价不合格者,应及时指出问题所在并进行帮教。对评价优秀者,通报表彰;发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应及时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连续几年评价不合格,群众反映强烈的,应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