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唐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15年7月,宋某三次进入寺庙内盗窃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闲暇无事溜达到寺庙附近,后进入庙内玩耍,见寺庙内无人看管,捡起石头将庙内的涂彩石佛像7座砸毁,后拖倒涂彩泥塑佛像4座并砸毁其头部,经鉴定故意毁坏财物价值9600元。
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遵照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管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受到歧视。宗教场所的财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每名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