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钱财,朱某、李某哄骗儿童并将其带到千里之外进行拐卖,最终没有得逞,还被抓获并判刑。2014年5月14日,唐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朱某、李某同住唐县南关村。2013 年12月28日上午,见被害人小华在家中玩耍,遂起意将其拐卖。随后,朱某采取诱哄的方法,骑摩托车将小华带至保定市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去山东维纺市。因未购得当日车票,次日早上,朱某又将小华带到火车站,与赶到的李某会合后,由李某带小华乘火车到维纺市。12月30日17时许,李某找来当地居民谢某,谎称小华的父母因病住院,无钱治疗,想将小华送人拿点钱交医药费。谢某见小华没有户口本和证明,不敢要。2014年1月3日8时许,保定铁路公安在保定火车站广场将带着被害人准备乘车的李某抓获。次日,保定市公安局将朱某抓获。
问题:李某、朱某行为构成什么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检察官点评:
朱某、李某将小华骗出,将其控制,并且积极寻找买家,说明他们有将小华出卖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贩卖儿童的行为,朱某、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