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赵某、“阿灰”(在逃)去唐县县城某居民住宅楼,由张某负责看风,赵某和“阿灰”撬开门锁,进入一住户家盗走价值354元的手机一台,现金22元。后因住户发现,二人逃离途中被人赃并获。其中张某在被群众李某和陈某追捕过程中使用作案工具反抗,致李和陈某眼角受轻微伤。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赵某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