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唐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唐县人民检察院有四项职责,分别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监督、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检察事务管理。每一项职责都有其具体的活动和绩效目标。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指的是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其职责目标是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主要进行查办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两项活动。
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主要是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侦查工作;分析全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研究制定全县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办理全县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县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是使我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其绩效指标是查办全县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例、案件侦结率、查办大要案比率。
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具体指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其绩效目标为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绩效指标为联合预防专项行动实施次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预防服务和教育次数、帮助预防单位建章立制、联合预防专项工作对象满意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满意度、预防服务和教育对象满意度。
(二)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职责具体指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职责目标为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包括6项活动,分别为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司法辅助。
侦查监督指的是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其绩效目标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其绩效指标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批延准确率。
公诉和审判监督指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绩效目标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绩效指标办理案件数、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出庭意见采纳数。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绩效目标指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绩效指标为案件审结率、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检察建议采纳率、当事人对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满意度。
刑事执行监督指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绩效目标为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绩效指标为建设一级规范化监察室数量、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监督行为及效果满意度。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绩效目标是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绩效指标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导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案件办结率、不捕不诉率、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附条件不起诉率。
司法辅助是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绩效目标为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绩效指标为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委托方满意度。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组织和指导全县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职责目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包括两项活动:涉检信访办理和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涉检信访办理指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绩效目标为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绩效指标为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法定期限内办结率、错案率。
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活动具体指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绩效目标为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绩效指标有举报线索处置率、国家赔偿率、司法救助率、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法定期限内办结率、涉检国家赔偿和刑事申诉案件错案率。
(四)检察事务管理
检察事务管理职责指的是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职责目标为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包括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两项活动。
综合业务管理是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绩效目标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绩效指标为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综合事务管理是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绩效目标是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绩效指标为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规格 |
经费保障形式 |
1 |
唐县人民检察院 |
行政 |
副处级 |
财政拨款 |
2 |
唐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3 |
唐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4 |
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
5 |
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6 |
侦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7 |
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8 |
唐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9 |
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含举报中心)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0 |
唐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1 |
唐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2 |
唐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3 |
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4 |
唐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5 |
唐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6 |
唐县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7 |
唐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8 |
唐县人民检察院涉农检察部门 |
行政 |
股级 |
财政拨款 |
1、收入说明:
2018年唐县人民检察院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877.98万元。
其中: 人员经费预算为508.21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为185.77万元
专项项目预算为184万元
2、支出说明:
2018年唐县人民检察院部门支出安排预算总额:877.98万元
1、基本支出 693.98万元
其中: 人员经费 508.21万元
日常公用经费 185.77万元
2、项目支出 184万元
其中:本级支出184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本年度预算收支安排877.98万元,较上年增加121.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07.51万元,主要增加工资津贴支出和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增加14万元,主要增加业务装备费支出。
第三部分: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唐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85.77万元,其中办公费14.08万元,印刷费6万元,水费0.89万元,电费10万元,邮电费 21.72万元,办公取暖费11.62万元,物业管理费4万元,差旅费7万元,维修(护)费7.95万元,租赁费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万元,公务交通补贴26.64万元,劳务费15万元,工会经费2.87万元,福利费6万元,委托业务费5万元,其他支出8万元。
第四部分:“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及原因
151唐县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
||||
项目名称 |
2017年度预算 |
2018年度预算 |
增减金额 |
变化原因 |
||
因公出国经费 |
0 |
0 |
0 |
无增减变化 |
||
公务用车购置经费 |
0 |
0 |
0 |
无增减变化 |
||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
32 |
32 |
0 |
无增减变化 |
||
公务接待费支出 |
0 |
0 |
0 |
无增减变化 |
||
合计 |
32 |
32 |
0 |
无增减变化 |
||
一、 总体绩效目标:
2018年全县检察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践行检察机关是良好发展环境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把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履职之本,研究制定关于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
(二) 贯彻“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败总体部署,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三) 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 扎实开展规定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加快司法规范化建设。
(五) 强力推进我院建设,推进科技强检,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二、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唐县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
职责活动 |
年度预算数 |
内容描述 |
绩效目标 |
绩效指标 |
评价标准 |
|||
优 |
良 |
中 |
差 |
|||||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
|
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
|
|
|
|
|
1、查办职务犯罪 |
|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省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省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省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
使我县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
查办全县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比例 |
≥95% |
≥90% |
≥80% |
<80% |
案件侦结率 |
≥70% |
≥65% |
≥55% |
<55% |
||||
查办大要案比率 |
≥50% |
≥45% |
≥35% |
<35% |
||||
2、预防职务犯罪 |
|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
≥4 |
3 |
2 |
<2 |
预防服务和教育次数 |
≥4 |
3 |
2 |
<2 |
||||
对职务犯罪了解度 |
100% |
≥95% |
≥90% |
<90% |
||||
二、检察监督 |
184.00 |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
|
|
|
|
1、侦查监督 |
|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
≥90% |
≥80% |
≥70% |
<70% |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
≤1% |
≤3% |
≤5% |
>5% |
||||
批延准确率 |
100% |
≥98% |
≥95% |
<95% |
||||
2、公诉和审判监督 |
184.00 |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
办理案件数 |
≥100 |
≥80 |
≥50 |
<50 |
诉讼期限内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 |
≥90% |
≥80% |
≥70% |
<70% |
||||
出庭意见采纳数 |
≥80% |
≥70% |
≥60% |
<60% |
||||
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
|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
案件审结率 |
≥80% |
≥70% |
≥60% |
<60% |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
≥50% |
≥40% |
≥30% |
<30% |
||||
检察建议采纳率 |
≥80% |
≥70% |
≥60% |
<60% |
||||
4、刑事执行检察 |
|
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
≥90% |
≥85% |
≥80% |
<80% |
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县未检在全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 |
≥80% |
≥70% |
≥60% |
<60% |
案件办结率 |
≥80% |
≥70% |
≥60% |
<60% |
||||
不捕、不诉率 |
≥40% |
≥30% |
≥20% |
<20% |
||||
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 |
≥70% |
≥50% |
≥30% |
<30% |
||||
附条件不起诉率 |
≥10% |
≥5% |
≥1% |
<1% |
||||
6、司法辅助 |
|
保障办案安全;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
≥75% |
≥60% |
≥45% |
<45% |
出警次数 |
10 |
8 |
6 |
2 |
||||
法警装备购置率 |
≥90% |
≥70% |
≥60% |
<60% |
||||
出警及时率 |
≥90% |
≥70% |
≥60% |
<60% |
||||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
|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县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
|
|
|
|
|
1、涉检信访办理 |
|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
≥90% |
≥80% |
≥60% |
<60%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90% |
≥80% |
≥60% |
<60% |
||||
错案率 |
≤5% |
≤10% |
≤15% |
>15% |
||||
2、举报管理、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举报线索处置率 |
100% |
≥95% |
≥90% |
<90% |
涉检国家赔偿率 |
≥90% |
≥80% |
≥60% |
<60% |
||||
司法救助率 |
≥90% |
≥80% |
≥60% |
<60% |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100% |
≥95% |
≥90% |
<90% |
||||
举报移送立案率 |
≥50% |
≥40% |
≥30% |
<30% |
||||
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
≤5% |
≤10% |
≤15% |
>15% |
||||
四、检察事务管理 |
|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
|
|
|
|
|
1、综合业务管理 |
|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
各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2、综合事务管理 |
|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第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8年,我部门安排采购预算75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唐县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
采购物品名称 |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
数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政府采购金额 |
|||||||
项目名称 |
预算资金 |
总计 |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
其他渠道资金 |
|||||||||
合计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基金预算拨款 |
财政专户核拨 |
其他来源收入 |
|||||||||
合 计 |
|
|
|
|
|
|
75.00 |
75.00 |
75.00 |
|
|
|
|
唐县人民检察院小计 |
|
|
|
|
|
|
75.00 |
75.00 |
75.00 |
|
|
|
|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冀财行【2017】98号 |
36.00 |
货物 |
A |
批 |
1.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
|
|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冀财行【2017】98号 |
36.00 |
货物 |
A |
批 |
1.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
|
|
2018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冀财行【2017】98号 |
36.00 |
工程 |
B |
批 |
1.00 |
16.00 |
16.00 |
16.00 |
16.00 |
|
|
|
|
2018年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冀财行【2017】99号 |
39.00 |
货物 |
A |
批 |
1.00 |
14.00 |
14.00 |
14.00 |
14.00 |
|
|
|
|
2018年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冀财行【2017】99号 |
39.00 |
货物 |
A |
批 |
1.00 |
12.00 |
12.00 |
12.00 |
12.00 |
|
|
|
|
2018年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冀财行【2017】99号 |
39.00 |
工程 |
B |
批 |
1.00 |
13.00 |
13.00 |
13.00 |
13.00 |
|
|
|
|
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固定资产总值1177.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68%。2018年预计购置装备及工程等共计75万元。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政府采购预算表。
唐县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项目 |
数量 |
价值(单位:万元) |
固定资产总额 |
- |
1177.6 |
1、 房屋(平方米) |
2200 |
150 |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
2200 |
150 |
2、车辆(台、辆) |
11 |
146.4 |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
- |
0.00 |
4、其他固定资产 |
- |
881.2 |
第八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6、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一般会议费和物业管理费之和。
第九部分: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事项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