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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业务
        唐县人民检察院开创案件管理新模式 助力司法责任制改革
        时间:2018-03-19  作者:霍芳  新闻来源:唐县检察院案管办 【字号: | |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顺应司法改革新形势,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新要求,建立落实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案件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证。2017年以来,案管办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75379人、提请逮捕案件164224人,公开程序性信息336件、法律文书344件,依法接待律师阅卷28人次,接受律师预约2人次,所有案件均现实了集中受理、全程监控,确保了无一起错捕错诉案件。

          一、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系统升级管理

          案管办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各项统筹协调工作,我们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担负起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配置总责任,以保障和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地。明确工作任务,强劲推进改革措施,协调业务部门、技术信息和保障部门,收集分类人员信息,征询办案组配置、轮案规则,及时为院领导员额配置办案权限,做到办案网上留痕。强化网上办案服务,健全系统运行问题收集研判机制,加强流程监控和结案审核,设置流程监控员,每天上网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收集、汇总、解答、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和技术部门的完善意见,及时汇总上报市院,保证系统顺畅运行。

          二、规范受案管理,提高案件流转效率

          一方面全面规范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受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沟通协调,明确了退补重报、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指定管辖等特殊情形案件移送受理标准,细化了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分类处理、有序流转的工作措施,对案件质量进行初审。另一方面及时审查纳入受理范围的案件。对案件进行统一分案,原则上侦监、公诉案件根据轮案规则随机分配,既防止挑拣案件的“偏食”情况,又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及时审查办案部门网上流转程序是否完整、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确保案件网上流转规范高效。

          三、强化流程监控,提高网上办案质量

          建立流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案件流程监控。一是加强对案件的日常预警监督。流程监控员对案件办理中的办案期限、审批权限、涉案款物处置等情况全程监控。2017年全年,案管办共电话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办理到期案件60余次,对承办人不规范使用UK、不及时换押等情况提出了纠正意见。二是强化统计人员对案卡信息填录的日常检查,对错填、漏填情况及时进行提示并督促纠正。三是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设置专门的涉案款物保管室,配置相应的防盗、防腐、除湿设备,制订赃款、赃物管理专门台帐,由专人负责涉案款物的入库、出库登记,保障了涉案款物的规范管理。四是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升级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加大法律文书公开力度, 案管办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实行接待、会见、阅卷、案卷打印刻录等“一站式服务”,配置律师阅卷终端电脑,打造阳光检务窗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建立完善评价机制

          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根据《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规定,每季度末对各业务部门在本期间内办结的全部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纠错、问责、引导”的作用。对案件进行事中督查和事后评查,既审查纸质卷宗,也审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即审查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也审查审查逮捕意见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等有关案件实体处理的法律文书,看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对开展评查活动拟制实施方案,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依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通过灵活运用评查措施,改革传统评查方式,运用评查结果,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二是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作为本院开展执法考评的重要依据,及时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业务部门,为干警业务学习提供参考指引。三是评查结果为业务部门提升办案质量提供依据。案管办重点对捕后撤案、捕后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案件、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等进行了全面评查并及时通报、督促整改。2017年,案管办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形式,共组织案件质量评查4,评查案件577,发现问题137,及时督促承办人逐一整改落实。

          五、制定自动轮案办法,领导一线执法办案

          为保障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一是员额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员额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二是检察官办理案件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按照业务部门所确定的轮案序号和轮案规则,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自动分配至案件承办人办理。遇有特殊情况,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可按规定变更案件承办人。三是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调整检察官岗位或者免除检察官职务。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分配到个人的案件,否则按未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