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根据听证意见,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名犯罪嫌疑人在保定市某汽修公司工作期间,因为老板没有及时发放工资,便临时起意,将误以为是老板所有的实际却是顾客存放于此的两辆电动折叠自行车带回了自己家中,用以折抵自己的工资,殊不知因为自己的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
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期间发现,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发小兼同学,且都是“零零后”,年纪尚轻,生活经验不足,做事缺乏考虑,因为一时糊涂酿成错误。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为四千余元,案发后三名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被害人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也予以了谅解,系初犯、偶犯,因此检察官对本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期间,三名犯罪嫌疑人履行取保候审义务,做到了随传随到,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认定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无社会危险性。本院通过召集公安机关办案人、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家长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意见,经检委会批准,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过程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和家长均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自己一定会牢记这次教训,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保证遵纪守法,不辜负家庭和社会对自己的期望。
该案办理充分体现了唐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坚决贯彻落实“少补慎诉慎押”,将公平正义落实在人民群众身边,使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得到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