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办公室办理了一起支持起诉探望权纠纷案,不仅保障了离异母亲依法享有的探望权,而且维护了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年前,小英(化名)与丈夫小辉(化名)协议离婚,约定二人婚生子5岁的小雄(化名)由小辉抚养,小英随时可以探望孩子。离婚后,小辉及其家人却以各种理由阻扰小英探望孩子,致使小英与孩子长期不能见面,影响母子情感交流。
无奈之下,今年3月份小英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并于5月向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离婚后,跟孩子分开的每一天我都在想他,虽说和孩子父亲离婚了,但是我希望孩子得到来自母亲的关心和爱护。希望检察院能够支持我,帮助我。”小英向检察官反映道。
检察官在接到小英的申请后,第一时间向小英了解案情,核实相关事实与证据,并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在开庭前,法检两家先行对案件进行调解。“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婚姻的解体而解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离异家庭的子女需要父母双方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关心、呵护,而母亲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父亲要全力配合母亲,让母亲能定期和孩子团聚,让孩子获得完整的父爱和母爱……”针对双方的心结,检察官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
经过检察官和法官的劝说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求同存异,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承诺双方今后将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共同为孩子营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最后,双方就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进行了协商,并当场签订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束后,检察官还对孩子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收获良好效果。
检察官释法: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