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检察院会同司法局出台《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
时间:2021-11-12 作者:办公室 尤帅飞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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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制度,依法规范行使不起诉权,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和政治、社会、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近日,唐县人民检察院与唐县司法局共同签订了《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拟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前可以委托唐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办法》所指社会调查是指唐县司法局接受唐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拟被不起诉人能够反映其社会危险性的各种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不起诉的建议,为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活动。
《办法》明确了调查对象及内容。调查对象为侦查机关(含监委)移送的唐县人民检察院拟做不起诉决定或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包括下列内容:(1)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2)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和品德情况; (3)犯罪嫌疑人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的表现情况;(4)犯罪嫌疑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邻居对其评价情况;(5)受害人或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评价情况;(6)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记录;(7)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办法》要求唐县人民检察院和唐县司法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社会调查工作情况和被不起诉人员的跟踪监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社会调查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社会调查工作质量。
《办法》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的模式,通过引入外部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优势,增强不起诉工作的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和执法公正,进一步强化不起诉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既提高了执法公信力和办案质量,也有效保证了办案过程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