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是一名大车司机,经常往返于保定市西部几个县城为车主运货,2021年6月的一天,李某独自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另外两名同事一行三辆车到唐县某乡镇运输砂石料,由南向北途径唐县东二环某村路口时,与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事故发生后李某已经在后视镜察觉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了,但还是驾车逃逸了。两天后,在沉重的思想压力下,李某选择了投案自首,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
检察官经过阅卷不禁发出了疑问,本案中李某为什么会先逃逸后自首,于是在提审中进行了核实,李某表示非常懊悔,他哭着对检察官说:“我当时就是胆小,没经历过这种事,不懂法律,我驾驶的车有全险,我也不知道我当时在怕什么,我对我的逃跑非常后悔,我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我认罪认罚,希望检察官能给我一个机会”。检察官在综合考虑了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从重、从轻量刑情节后,依法出具了量刑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刑法的美德是宽容”,自首从轻制度古来有之,一直是刑事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一次机会,同样我们现在还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李某在案件发生后驾车逃逸,是一种不懂法的表现,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逃逸情节会导致本罪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升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罔顾交规,是职业司机的失职,知错能改,是法律评价的充分条件,检察机关在执法司法上始终是主持正义的法律监督者,惩治犯罪慰藉死者的同时也要以慈悲的胸怀给予迷途知返者以机会,剑斩沉霾还世界朗朗乾坤的同时也要唤起阅读法律的簌簌翻书声,用每一起案件做好法律的执行者,做好法律的宣传者,是每一名检察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