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在校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公开宣告。
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手机店买手机时临时起意抢夺店里的一部手机,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其宣读了不起诉的理由,并进行思想和法治教育。刘某表示非常感激给他重返校园的机会,以后一定好好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近三年来,该院依法已对1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2名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切实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进行考察帮教,没有出现重新犯罪,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授予“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共青团唐县县委授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