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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
        唐县检察院探索解决审查批捕阶段没有DNA鉴定的强奸案
        时间:2016-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强奸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要求有犯罪嫌疑人的遗留在现场或被害人身上的指纹、血迹、精斑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鉴定。但是在办案过程中,DNA鉴定往往不能按时做出,直接影响着此类案件的批捕。

        2014年以来,唐县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占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的1/3。大多数的强奸案不具备延长至30日的条件。也就是说,涉嫌强奸案,公安机关一般最多7日内提请审查批捕。而7日内固定所需的证据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尤其DNA鉴定,短时间内做不出来,况且,强奸案一般比较隐蔽,很少有证人作证。

        在办案实践中,唐县院办案人员常遇到两种情况:第一,犯罪嫌疑人承认所犯罪行,其他证据也予以佐证,但DNA鉴定尚未作出。此时,若做了批准逮捕决定,不能保证在提起公诉阶段DNA鉴定一定能做得出来,也不能保证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不会翻供;第二,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所犯罪行,但依据其他证据推理得知犯罪嫌疑人撒谎,苦于没有DNA鉴定意见,不批捕的话就纵容了犯罪分子,批捕的话又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陷于两难境地。所以,审查批捕阶段的DNA鉴定是制约强奸案能否顺利批准逮捕的“牛鼻子”。

        唐县院办案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并与公安、法院、鉴定机构沟通交流,试图破解这个难题,使犯罪分子早日伏法,给受害人一个交代,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根据办案实践,唐县院探索出以下解决途径,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第一,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确保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保定市仅有一所鉴定机构,而辖区内有23个县区,覆盖面广,任务量大,如果短时间内受理DNA鉴定数量多,很难7日内全部作出。若果时间紧迫而草草鉴定的话,势必影响鉴定的准确性。众所周知的王玉雷案件,由于鉴定技术的原因,DNA鉴定做了很多次,最终才得到准确的结果。唐县院院6月份办理的骆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初期鉴定意见未作出,在办案人员的多次督促下,对涉案物品进行细化,最终做出了鉴定意见。而一直不承认所犯罪行的骆某在鉴定意见面前也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供出了多次强奸受害人的事实。

        第二,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DNA鉴定之所以做不出来,主要原因还在于没有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战线太长导致证据灭失。首先要督促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的所有证据,仔细勘察,及时提取案发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其次,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后,办案机关处于被动不利的地步。

        第三,及时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在办案过程中,时刻了解案件进程,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有难度的DNA鉴定及时如实地向检察院反映。防止有的强奸案中DNA鉴定已然做不出来了,但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只是告知尚未作出,这对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极为不利,甚至影响能否顺利提起公诉乃至造成错案后果。所以,三部门要在办案的过程中,及时、如实地沟通,发挥各自的优势,协调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