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2020年8月31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井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曲阳县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井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井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46.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二、办理过程
犯罪嫌疑人井某某于2020年9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1日被取保候审,11月20日曲阳县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现已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检察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题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案中,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客观方面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帮助广大群众树立遵纪守法的道路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