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河北省设区市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冀机编办[2019]1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组织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整合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科。负责日常政务、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保密、检务公开等工作;协调督办上级重要工作、批办事项;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及管理检务协作、经费资产、基础建设、科技装备、交通工具、接待、后勤服务、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整合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检科)。负责刑事犯罪及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整合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对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行政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城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整合刑事执行监察局、案件管理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监督,对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取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统计分析;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负责检察调研及理论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受理控告、申诉、信访;承办国家赔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电、网等)事项。
(五)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整合政治处、法警大队。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检察宣传、表彰奖励、与情应对、党建群团、党风廉政、检务督察、离退休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提押、看管、送达等工作,配合检察监督事项。
第五条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42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长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副科长级);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6正8副。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报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