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6月1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准驾车型C1)驾驶冀F*****号长安牌中型普通客车(要求具备B1机动车驾驶证),沿保衡公路由北向南从事公路客运,当行驶至保定市清苑区南辛店交警中队路段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辛店中队民警拦截检查。经调查,被告人霍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额定乘员19人,实际载客34人(其中包括被告人霍某某、售票员秦某某以及三名儿童),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查扣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型及代号、情况说明;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清苑运输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证人秦某某、孙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霍某某被拦截检查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准驾不符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相金彪
检察官助理:张俊兴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住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