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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20-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53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村。201961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6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6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4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6618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准驾车型C1)驾驶冀F*****号长安牌中型普通客车(要求具备B1机动车驾驶证),沿保衡公路由北向南从事公路客运,当行驶至保定市清苑区南辛店交警中队路段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辛店中队民警拦截检查。经调查,被告人霍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额定乘员19人,实际载客34人(其中包括被告人霍某某、售票员秦某某以及三名儿童),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查扣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型及代号、情况说明;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清苑运输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证人秦某某、孙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霍某某被拦截检查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准驾不符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官:相金彪

        检察官助理:张俊兴

        2020629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住清苑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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