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年龄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问题,因此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问题显得至关重要。审查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秉持严查细审的原则,出于对“临界”刑事责任年龄的敏感,将出生时间作为核实问题的重点之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时,问清是农历还是公历及其属相,保障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免受责任追究。
该科在审查张某、史某寻衅滋事一案时,两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称户籍资料上的时间为农历时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对于张某的出生时间,无论其户籍资料上的时间是农历还是公历,案发时张某均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史某,其户籍资料上的时间是1996年9月5日,该时间如果是农历,对应的公历时间为1996年10月16日,案发时史某就未满16周岁,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史某的确切出生时间涉及到罪与非罪,必须查证属实。针对该问题,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过相关证据的补充,派出所提供的户籍登记底册显示其出生日期有过修改,同学及邻居证言均证实其在农历九月初五过生日,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推定史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对该案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李萌 田俊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