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研究制定本院检察工作方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在开展诉讼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线索,应报请市级院审查。受理市级院对此类案件的指定或交办,负责开展立案侦查或协助侦查。
(五)对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法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工作。
(十一)组织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二)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考核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管理本院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管理检察机关经费、资产等。
(十六)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领导派出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指导做好人事、经费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