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李某某所在的网络赌博平台是违法的,但是因为他以前帮过我,我为了还人情就帮他办了银行卡,此过程我并未获利。”这是被告人杜某某在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讯问其时所做出的供述。近日,由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详情
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多张银行卡进行结算。其中,有直接被害人的涉案卡有6张,该6张银行卡总收入约545万余元,总支出约542万余元。满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自己提供的银行卡是帮助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更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为了所谓的“朋友情谊”将自己和妻子、朋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最终使得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不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记录,更有可能会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因此,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发现涉“两卡”的违法犯罪线索要积极向公安机关反诈骗中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