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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附条件不起诉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4-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理念,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征,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方式: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人民检察院结合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出最终决定的处理方式。

          近日,满城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二涉嫌寻衅滋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0142月,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无故将被害人刘某打伤。经满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本院受理后,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规定,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监护帮教条件进行了社会调查。 并就案件的处理征询了公安局、被害人、辩护律师及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经审查,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发后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满城县公安局、被害人、辩护律师及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均同意对二人附条件不起诉。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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