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某、洪某、王某某诈骗多名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损失达10万余元。该案现已判决。
一、案件详情
陈某某、洪某、王某某系同一诈骗组织成员。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份期间,陈某某(男)冒用女性身份,王某某(女)帮助陈某某语音、视频聊天,诈骗三名被害人7万余元。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王某某使用微信以买生活用品、生病住院、买机票需要钱等理由诈骗两名被害人不到5千元。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洪某(男)冒用女性身份诈骗一名被害人1万多元。
二、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陈某某、洪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这种利用传销模式拉拢团伙成员进行交友诈骗的新型诈骗案件犯罪组织中有专人管理,定期培训,分工严密,层级严格,呈“传销式”诈骗,涉案范围广,涉案金额多,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电信诈骗。该案现已判决,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检察官提醒
网络世界让人与人之间不再有距离,但在网络交友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认清虚拟世界中潜藏的危险,不要只听到对方发来的几句话或者看到对方的照片就陷入爱河、死心塌地。在没有核实清楚对方的身份之前不要透露过多的个人信息,更不要进行任何转账操作,当心人才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