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说案情
2021年1月份,齐某通过一网友得知,出借、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到云南、缅甸可以得到不菲的收入,在明知提供的银行卡是用来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未抵住金钱的诱惑,出借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给诈骗分子,齐某又介绍了王某某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四张,随后,齐某、王某某合计出了一条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黑吃黑”手法:因为这些被出借的银行卡是用来进行诈骗的,见不得光,丢了也不会有人报警,就想把它“截胡”了,警察不会找上门,诈骗犯因惧怕被发现也不会找来。二人便等着绑定银行卡的手机收到转账提示短信后,通过挂失、冻结资金、补卡、提现等一系列“神操作”,顺利将6万多元“赃款”截留收入囊中,并分肥,坐收了“渔翁之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案发,两名男子 “套路”了诈骗犯,最终也“套牢”了自己。
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其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二、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移送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两名犯罪分子在明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是用来犯罪的情况下,仍予以提供,涉案流水达180余万元,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产生“黑吃黑”的想法属于另起犯意,齐某二人将卡内资金非法占有的行为,显然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意图相违背,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评价,齐某对已出借的银行卡无控制权,卡内资金非其所有,也非代为保管或遗忘物,其明知卡内资金是他人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挂失补卡的方式,在财产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走卡内资金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的两名男子为牟蝇头小利,以出卖个人银行卡的方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一环,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对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切勿贪图非法利益,轻易把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证件随便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影响个人征信、就业等以及子女前途。
以黑吃黑的方式截留不义之财的背后,本质是利益熏心的金钱观,这样的行为不仅不会被洗白,反而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同时提醒,在接到陌生、可疑电话或者短信之后,不要轻信,不贪小利不受诱惑,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