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3年3月10日晚10时许,齐某(16周岁)黄某(19周岁)在县城往家返的路上,看到一妇女魏某独自步行,二人遂生歹念。二人尾随魏某走到一僻静的闲房处时,急向前拉住魏某,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对魏说:“和哥们玩玩。”魏某惊恐万分,本能地转身逃跑并大声的急呼。齐、黄二人在后追赶,齐某追上魏某后举刀就朝魏某的臀部猛捅一刀,魏某随即坐在地上,齐、黄二人上前对魏某进行拉扯衣服、搜身,并从魏某的口袋抢走现金880元之后,因听见有人路过,齐、黄二人逃之夭夭。魏某被过往行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魏某伤情属轻伤。
在本案定性中,对抢劫犯罪的认定均无异议,但是否应认定齐、黄二人的强奸犯罪存在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齐某、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止),理由是:齐某、黄某从主观上首先产生的是奸淫妇女的动机,在拦住魏某后所表述的“和哥们玩玩”语言中,进一步表露出齐、黄二人的主观思想动机是意图与魏女士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从齐、黄二人的客观行为分析,二人在追上魏女士后,齐某首先拿出携带的弹簧刀对魏某进行威胁,使其产生不敢反抗的心理,实行精神控制;其次,齐、黄二人并有拉扯魏某衣服的客观行为,进一步反映了二人的主观动机。且二人的年龄均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
尽管在客观上二人没有进一步实施暴力强奸行为,也只是犯罪的终止状态,故此,应认定齐、黄二人构成强奸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齐、黄二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不能认定。
其理由是:齐、黄二人主观上的思想动机不能否认,最初存在奸淫妇女的意图,这是二人意识形态的思想活动,从二人的客观行为分析,二人拉扯魏某的衣服时发现有钱财,并且抢劫后立即逃走,应认定为犯罪动机的转换,从奸淫的动机转为抢劫的动机,在行为实施中,只拉扯搜查衣服,并为扒脱魏某的裤子、内裤,客观行为反映主管动机,应认定齐、黄二人在搜出钱财后,放弃了当初的犯罪动机,故此,齐、黄二人的强奸罪是不应认定的,
办案检察官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