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今年生意兴隆,颇有积蓄,买一辆轿车四处兜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在去留史的路上,与一辆顺行的自行车相撞,轿车气囊爆出,救他一命,自行车主当场死亡。
事发后张某惊慌之余,给自己的朋友李某打电话,十余分钟后,李某赶到,张某因自己富名在外,怕对方要求赔偿过多,就想让李某下此事。李某耐于情面,应承下来。经过一番计划之后,张某打122事故报警,张某便以李某的名义赔偿的被害人。可是李某的妻子却因此大病,李某突然良心醒悟,到交警队投案自首,说明事故的真实情况,后张某也如实供述,本来张某是过失因为隐瞒案情,又造成李某包庇犯罪。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交通肇事罪,李某包庇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