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151001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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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年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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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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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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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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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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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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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 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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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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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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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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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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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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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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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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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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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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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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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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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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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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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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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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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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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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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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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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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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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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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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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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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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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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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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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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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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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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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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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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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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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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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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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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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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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现将蠡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按照《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河北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蠡县人民检察院为县级基层人民检察院,受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蠡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蠡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研究制定全县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工作。
(五)对全县刑事案件依法开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对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开展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组织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管理院内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全院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按管理权限,协同县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管理、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十三)负责县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县人民检察院经费、资产等财务装备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县人民检察院技术工作和技术性证据检验、鉴定、审核。负责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蠡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值班、计财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院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管理。制定实施县人民检察院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县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信访。承办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承办全市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和勘验检查工作。
(五)政治部。负责人事工作。负责编制、招录招聘、调配任免等工作。负责理论学习、表彰奖励和先进典型选树。负责机关意识形态工作。协调、管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培训教育规划、业务专家骨干建设等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检察工作考核。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和咨询性意见。承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协助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纪检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对全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检察院、县委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领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县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工作。保留“蠡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牌子(法警队归政治部管理)。
第五条 蠡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政法专项编制41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党组成员2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
机构设置:
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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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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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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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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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检察院(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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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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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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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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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预算单位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蠡县人民检察院的收支包含在单位预算中。
(一)收入说明
反映本单位当年全部收入。2022年预算收入932.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32.47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蠡县人民检察院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2年支出预算932.47万元。基本支出410.90万元,包括人员经费372.92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37.98万元;项目支出521.57万元。
(三)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2年预算收支安排932.47万元,较2021年850.74万元增加81.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0.90万元较上年381.74万元增加29.1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工资福利)增加29.59万元,日常公用经费37.98万元较上年34.41增加3.57万元;项目支出521.57万元较上年469万元增加52.57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入职公务员人数增加。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我单位运行经费共计安排37.98万元,主要用于邮电费7.33万元,福利费4.1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6.50万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2年,我单位 “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3.2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万元,公务接待费0.20万元。较去年43.20万元相比,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车辆老化严重,为保证安全外出办案,维修维护增加等。
五、预算绩效信息
第一部分 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和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工作保障措施
1、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工作保障制度等,为全年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奠定制度基础。
2、加强支出管理。通过优化支出结构、编细编实预算、尽快启动项目、及时支付资金、等多种措施,确保支出进度达标。
3、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实现。
4、做好绩效自评。按要求开展上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和报废处置管理,做到支出合理,物尽其用。
6、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对绩效运行情况、资产处置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督导,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并配合做好审计、财政监督等外部监督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7、加强宣传培训调研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本部门职工业务素质;加强调研,提出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第二部分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1、冀财政法[2020]70号关于2021提前下达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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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办案业务费
2.用于办案业务费
3.用于办案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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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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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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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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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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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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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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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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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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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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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部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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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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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部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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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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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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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按省财政厅指标文件确定的分部门分项目资金数额下达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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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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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按省财政厅指标文件确定的分部门分项目资金数额下达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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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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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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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县级财政或批复同级政法部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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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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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县级财政或批复同级政法部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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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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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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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法部门办理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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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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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法部门办理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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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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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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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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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县政法部门办案装备经费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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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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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县政法部门办案装备经费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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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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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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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实现公检法司部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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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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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实现公检法司部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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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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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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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县政法部门办案装备经费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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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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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县政法部门办案装备经费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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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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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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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实现公检法司部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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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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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实现公检法司部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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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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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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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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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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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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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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