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们家这个条件,出了事儿之后,当时觉得天都要塌了,真的非常非常感谢蠡县检察院的救助和关心!”刘某某这样说道,一旁的孩子们也纷纷点头。
2022年3月14日,齐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蠡县**村东路口时与齐某乙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齐某丙(申请人刘某某的儿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未达成调解。
我院刑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线索,移送到我部门,经我部门主动了解情况,发现受害人已离婚,因交通事故去世后留下两个仍在上学的孩子,由受害人弟弟抚养,且其弟弟没有固定生活来源,靠种地为生,受害人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我院于2022年5月30日决定予以司法救助。
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秉持着“法律有刻度,司法有温度”的司法理念,通过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地生根。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办案宗旨,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使群众在感受到法律公正的同时,更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