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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影响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实施以后,本院工作量会有所增加,具体增加的环节如下:

          1、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对自侦工作的影响。修改后刑诉法归队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期间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落实这一归队势必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在侦查期限内固定所有证据的同时,还需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有相关回复,增加了自侦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2、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修改后诉法在审查批捕环节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对证据进行复核审查的工作,增加了逮捕必要性审查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和对诉讼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制,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拓展了监督内容和领域,同时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

          3、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如我院去年办理简易审案件86件165人,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派员出庭任务量巨大,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原来承担的一些工作也会因为刑诉法的修改而加大工作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引入、辩护律师介入以及会见权扩充等等势必给检察队伍建设带来新的挑战。这些新职责、新任务使原本编制数就较少的检察机关更显得捉襟见肘。

          4、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对民行工作的影响。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这无疑加大了民行部门的工作量。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不直接进行监督,必要时应当也可以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予以纠正。

          二、需要整合、新设的机构及理由

          1、需设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监督的专门机构。修改后刑诉法第73条第4款规定,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按照诉讼规则的分工,对侦查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或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的侦监部门负责监督。这就需要侦监部门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2、技术科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负责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修改后的《刑诉法》还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规定各门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三人以上且其中有两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才可做鉴定,因此,增加技术科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势在必行。

          三、适应新刑诉法预计增加人员数量及理由

          1、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规定,侦查监督科预计需增加人员2名。

          2、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增加专门的技术人员2名及相关专业设备。

          3、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普通程序简易审派员出庭的要求,公诉科需增加人员2名。

          4、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和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需增加人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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