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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蠡县基层民政系统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蠡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查处五个乡镇六名民政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农村优抚对象优抚金案件,涉案金额20余万元,涉及优抚对象80余户。这些案件影响恶劣,危害程度极大,且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比较固定;

          二是作案手段隐蔽;

          三是侵犯的优抚款范围集中;

          四是作案时间较长;

          五是影响极为恶劣。

           二、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大批的社会救济资金都是通过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发放到救济对象手中的,一旦救济对象死亡后,一些法律意识较弱的人,便忘记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想方设法去攫取这些已故人员的救济资金,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发放制度不健全。在社会救济金发放过程中,因救济对象存在特殊性,致使发放制度从客观上难以严格执行,一般情况是只要拿着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本和私章,就可以轻易地领到救济金,而对领取人缺乏认真的审核。

          (三)管理工作不到位。社会救济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账户严格管理。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根本无人管理,实际运作上则是形同虚设,无人严格把关。(四)救济资金运行缺少有效监督。民政系统一些人员之所以能够贪污挪用救济资金,而不易被人发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此缺乏应有的监督。对于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来说,对优抚、优待、低保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不清楚,不了解,想监督又无法监督。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档案制度,对享受各种优待、优抚、低保等救济资金的人员,民政系统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济对象的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一人一档或一户一档的方法,建立档案;建立公示制度,防止一些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上下联合,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拟列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建立“三金”定期审核制度,对享受优抚金、优待金、低保金的人员,每季度由承办人员会同救助对象所在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长、其所在的街道、居委会负责人进行联合审查,四方签字后,并报主管局长审批,方可作为救助依据;建立定点专门发放领取制度,对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定点定时发放,每次发放需本人签收,并携带个人身份证,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的现象。

          (二)加强沟通联系,严格责任追究。负责社会救济金申报、审查、拨付、发放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大的问题,要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失职失察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各自的职责,保证社会救济资金的正常运行。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济资金流失,或利用职权贪污挪用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社会救济资金发放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发放,定期公布受助人员名单,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受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调查,及时处理,真正把救济资金发放到救济对象的手中。

          (四)理顺管理体制。针对乡镇民政所人事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凡乡镇民政所长的任免和变动,要提前征求县一级民政局的意见,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基层乡镇民政所长实行两级考核制,从而在体制上为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管理上的失控打下良好基础。

          (五)加大检察机关惩防力度,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注重发现案件线索,在打击的同时,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的独立的业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关系,对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坚决查处,严惩不贷,要通过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研究分析民政系统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帮助发案单位加强管理,堵漏建制,消除隐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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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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