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反贪工作的综合实力建设,首先让我们先从国家综合实力说起。国家综合实力也叫综合国力,它是衡量一个国家基本国情和基本资源最重要的指标,其内容包括经济资源、人力资本、自然资源、资本资源、知识技术资源、政府资源、军事实力、国际资源等。而反贪工作综合实力,是指一个检察院反贪工作所具有的自身发展以及对整体检察工作影响的各种内外部力量和条件的总和,是衡量一个检察院反贪工作的综合指标,其构成包括以下要素:反贪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精神状态等素质能力;发现犯罪、突破犯罪、证实犯罪、深挖犯罪等办案能力;技术装备、侦查装备、审讯设施等硬件资源;侦查运行机制、捕诉联动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等内部环境;上级院、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对反贪工作的认可度等外部环境。反贪工作综合实力的高低,对反贪工作起着基础性、持久性、全面性的影响,直接决定了反贪办案工作的成败,影响着全院整体工作的发展,最终成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的关键。
一、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一)、强调办案能力多,忽视综合实力建设。长期以来,无论从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反贪综合实力建设存在误区,重视和研究不够。强调反贪干警个体素质、办案能力、专业技能等个体、战术方面较多,而大多忽视战略性、全局性的综合实力建设。
(二)、重内部机制建设,轻外部环境创造。从我们检察机关内部看,多数院注重内部办案机制,强调自身管理,往往忽视了办案的外部环境,如在取得县委、政府支持方面,在得到职能部门配合方面,在赢得社会各界认可方面存在欠缺和不足。
(三)、初查工作效率低,直接影响成案率。表现为:初查启动不适宜,使少数不符合初查条件的案件启动初查程序;初查过程不规范,随意初查,粗放初查,适用初查措施过度;初查质量无标准,缺乏科学、权威、统一的评价标准;初查结果难监督,对初查未成案的案件缺乏统一监督、管理,形成监督空白。
(四)、干警综合素质低,影响反贪工作发展。表现为: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侦查方式、手段、措施落后;侦查力量薄弱,办案水平参差不齐,新老交替衔接不够紧密;干警综合办案能力不高,挖掘案源、突破犯罪、证据收集、扩大战果、依法办案的能力不能适用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
二、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建设的特点和作用
(一)、反贪工作综合实力的决定性。即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对反贪工作本身的影响,其实力高低直接决定着反贪工作的成败。只有不断提高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建设,才能使反贪工作沿着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轨道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只有注重反贪综合实力建设,反贪工作才能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和发展。
(二)、反贪工作综合实力的影响性。即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对全院工作的影响。检察工作虽然细分为二十多项单项工作,但我们认为自侦工作、刑检工作、综合工作三部分是拉动检察工作发展的“三驾马车”,而自侦工作居于“辕马”的中心地位,它涉及侦查、批捕、公诉、案管、控申、监所、技术、法警、预防、综合保障等诸多工作,对检察工作的全局具有领跑、示范、拉动、保障作用。
(三)、反贪工作综合实力的双重性。即反贪工作综合实力既包括战术层面的工作实务,更包括战略层面的理论支撑;既包括技术装备、侦查设备等硬实力,更包括职业素养、办案技能等软实力;既包括单一的干警个体素质,更包括整体的反贪部门综合素质;既包括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更包括大环境下的外部关系处理。
(四)、反贪工作综合实力的地域性。即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具有地域性特征,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所实行检察机关分级办案,除极少数指定管辖案件外,绝大多数发生在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都由本级检察院办理,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大致相当的不同地域之间,其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尤其是外部办案环境上确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五)、反贪工作综合实力的时效性。即反贪工作综合实力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这一综合实力会随着内部人员结构、年龄构成、素能提升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执法外部环境的改善、社会关注度、群众认可度的提升而增长。这一时效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时时注重加强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建设。
三、我院反贪工作综合实力建设的探索和实践
(一)、坚定一个信念,提高对反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所说的信念指必胜的信念,即敢于克服困难,敢于胜利的信念。我们常对干警说,精神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精神又是万万不能的,尤其是干反贪工作,更要坚持必胜的信念,只要思想不滑坡,机遇就比挑战多,反贪工作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落后的领导,没有落后的干警,注重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形成整体作战、团队作战的合力。2008至2012年五年来,我院反贪局共初查贪污贿赂案件线索52人,立案46人,初查立案率88.5%,其中立案查办贿赂案件34人,占反贪立案的73.9%,立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1人,占全部立案的45.7%,法院全部做出有罪判决,其中有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办案追缴赃款2000余万元。反贪工作在全市三年排名第一,两年排名第二,反贪工作对全院起到了领跑、鼓舞和保障作用,有力促进了全院整体工作争先创优。
(二)、优化两大环境,为反贪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即以检察院为中心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在外部环境方面,我们注重从以下四方面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上级院支持。近年来,我院先后成功侦破了农业行蠡县支行行长刘彦彬受贿236万元大案,民政系统系列贪挪优抚金案,满城县、涞水县地震系统单位受贿案等一大批职务犯罪大要案,并多次在全市反贪工作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尤其是去年我们查办的地震系统案件,为其他兄弟院移交案件线索7件,全市共查办地震系统案件21人,在获得上级院和兄弟院认可的同时,也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查办满城县、涞水县地震局案件时,市院实时掌握案件查办情况,在证据把关、协调关系、指挥抓捕,派员支援等方面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充分发挥了检察一体化的积极作用,为我们成功侦破此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关键作用。
二是党委政府信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讲究快速精准打击,不能拖泥带水,贻误战机,检察工作应该与当地中心工作形成高度契合,县委、政府对检察工作形成强烈的亲近感和认同感,那么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无形中就少了许多阻力和干扰。近年来,我院在年初明确检察工作和县委中心工作的结合点,谋划出本院落实检察工作精神和服务县委中心工作的具体举措,报送县委,不断对县委意图进行解读,对民生民意进行研判,努力与县委的意图同步、与群众的愿望合拍。我院针对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税收难题、污染难题、土地难题、违法发放贷款收不回来的难题,依法查办了县国税局稽查局原局长郑旭东受贿案、留史环保所原所长孟俊响、副所长齐宗林受贿案等破坏发展的典型案件,为破解发展难题发挥了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赢得了县委的信赖。
三是职能部门配合。反贪侦查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审计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如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审计资料的运用、行政执法部门案件线索材料移交、相关证据的调取等。几年来,通过查办案件、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在职能部门间检察院受推崇、受尊敬,说话好使、管用的良好局面。
四是社会各界认可。在全县机关和社会各界,注重树立受人尊重的检察形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等各项活动,我院高度重视,周密谋划,认真开展,讲求实效,始终走在全县前列。县委书记田钧同志亲自将自己的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选定在我院,市级领导的联系点,县委也选定在我院,我院多次代表全县接受省、市督导检查,介绍经验,为全县争得了荣誉。良好检察形象的树立,和良好工作氛围的营造,形成互动和相互因果。
在内部环境方面,我院注重加强四大机制建设:
一是侦查机制建设,注重合理布局、优化侦查力量。作为全市中等检察院,我院正常上班人员也只有40多人,案件突击时显得人员捉襟见肘,仓促从其他业务部门抽人,效果往往不佳。我们将预防科、技术科配置在反贪局内,法警队在实行编队管理的基础上,指定专人到反贪局跟班作业。从而保证突击案件时,反贪局能直接调集15名以上的干警,能够满足办案需要。这些干警因长期合练,不需磨合,配合默契,易出成果。预防科、技术科、法警队在参与自侦办案的同时,也使自身业务工作得到拓展和提升。
二是运行机制建设,实行“封闭运行”、杜绝跑风漏气。“封闭运行”就是割断外界对办案工作的干扰。外界干扰分两层次,一层次是院外的,另一个层次是院内的。院外的实际比较好对付,院内的比较复杂,案件往往因跑风漏气,在不经意间被一点一滴跑掉漏掉。我院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公开两个公式:要求不直接参加办案的干警,包括中层干部和院领导,不管好坏用心如何,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得以各种形式过问,打听案件进展。打听=干扰办案,不过问=支持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下,近几年我院办理的所有贪污贿赂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终结,案值只有上涨的,没有缩水的。
三是联动机制建设,开通“绿色通道”、打造快捷模式。“绿色通道”本是交通术语,指绿灯常开,车辆、行人畅通无阻、无障碍、免检、快速行驶、通行。我们特指对自侦案件的特殊政策。侦监、公诉等部门,一是在思想上,全院一盘棋,分工不分家,围绕指控转;二是在理念上,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对自侦案件,则是在配合中体现监督;三是在沟通上,少文来文往,多及时碰头,强调沟通双向性;四是在角色上,共担角色唱好戏,多补台,不看戏;五是在时限上,优先受理,重点办理,快捕快诉。从而为自侦案件开辟一条实用快捷、保障有力的通道,真正形成合力。
四是奖惩机制建设,强化“三项责任”、实现奖优罚劣。我院实行《三项责任、危机考核》实施办法,体现在反贪工作中,将队伍建设、服务大局与办案工作三项责任统筹兼顾,同步考核,该办法成为引导、评价我院各项工作和每个干警的“根本章法”。实行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算账,考核验收、总结奖惩,把考核结果与评先晋级、职务升迁、奖优罚劣直接挂钩。《三项责任、危机考核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在推动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三)、开展三项评估,为成功侦破案件创造前提条件。
一是线索摸排方向性评估。在办理案件之初,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工作,全面谋划案件的证据链条,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对成功侦破案件起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个方向,一个领域、一个行业,进行方向性评估。如针对国家向下拨付了大量的涉农、惠农资金的实际情况,我院以调查涉农、惠农资金流向为切入点,查找资金在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确定涉案重点部门和岗位,排查案件线索,几年来,共查办民政、农业、环保、林业系统贪污贿赂案件10件12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举报线索成案性评估。对举报的主体、举报的事实、举报的系统进行分析评估,看有无犯罪的可能性;防止无的放矢,虚用检力,浪费资源,造成影响。如我院在查办安监局受贿案件时,发现中介机构和职能部门的潜规则,进而对地震局案件线索的成案性进行评估,对行贿方保定维安地震勘测研究所进行秘密调查,发现该所向各市、县地震局行贿的犯罪事实,从而成功查办了该系列案件。
三是初查措施适度性评估。对初查的取证顺序、风险阻力、意外情况、传唤时机、被传唤人态度进行分析评估,把犯罪的现实性尽力变成立案的现实性;预测和把握初查的走向和结果,制定出最佳初查方案和应对措施,为案件突破打下坚实基础。如今年3月份我院在初查县林业局林业科科长谷文斌与万安镇黄庄村刘洪太互相勾结、弄虚作、套取国家林业补贴资金案时,在获取了县林业局账目资料的同时,我们果断传唤了两名嫌疑人,封堵其串供的可能,从而成功突破了案件。
(四)、锤炼四种能力,不断提升反贪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是突破犯罪的能力。切实做细职务犯罪初查工作,适应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变化、影响,不急于立案、不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力争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就把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洞悉办案意图,毁灭证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在初查前,制定详尽的初查计划,明确初查目的,选准初查突破口,制定初查的步骤、方法、措施和时间,确定初查的方向和范围,并围绕初查任务开展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不断增强干警突破犯罪的能力。
二是证实犯罪的能力。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隐蔽性和反侦查性,且往往又与复杂的经济交往相互交织,不管是来自举报还是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大多数都源于推测、传闻,能直接反映经济犯罪问题的并不多见。因此,在侦查理念上要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更加注重外围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转化。在侦查中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尤其是对电子数据、技侦手段等积极熟悉、运用。再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相核实、补充,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大大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三是深挖犯罪的能力。我们不能满足于就案论案,在成功查办案件的同时,可以从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在证实犯罪的同时,挖出窝案串案,扩大战果。1、横向深挖共犯。针对目前犯罪手段隐蔽、案件线索贫乏的现状,根据案件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在查办满城县地震局案件时,当时先拘传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讯问后发现,在收受中介机构好处费的时间段很长,并且主管这个事不仅这两个人,通过对这两人讯问后又查出了另外两名犯罪人。2、纵向深挖牵连犯。积极总结运用“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经验,深挖系统窝案、串案。如我院在查办辛兴镇民政所所长孙平稳贪污优抚款案件后,在此基础上继续查办了4个镇的5名民政所工作人员贪污优抚款案件。3、反向查办行贿案件。近几年,我院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不断加大其对合罪——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先后立案查办行贿犯罪6件11人。
四是依法办案的能力。依法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系,也是检察干警神圣的使命。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坚持审查认真细致、严密准确,防止主观臆断,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并作为一种法治信念在具体执法中坚定不渝地予以体现和落实,做到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平等地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不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因外界因素的影响、逼迫甚至威胁而改变对严格执法的坚持。同时,高度重视办案安全问题。逐步完善了案件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岗位责任、个案回访、错案追究、业务考核、内部监督制约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
(五)、练好五种功夫,促进反贪工作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一是学习功。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社会转型不断加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知识日新月异,法律浩如烟海。同时,反贪工作所面对的对象大多是素质相对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高层管理人员,有的甚至是多年处在领导岗位上的干部,这些人理论素质、专业素质一般都较高,这就要求我们战斗在反贪一线的干警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素养、全面的法律知识、相应的经济知识、较强的侦查意识、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果断决策的能力。而要具备这些素质,提升反贪工作和反贪干警综合实力,学习是我们的唯一途径,学习是我们的立身之本、事业之基、成功之源,学习也成为我们做好反贪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是抗压功。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注重不断增强反贪干警抵抗压力和干扰的功力,加强与案件利害关系人沟通的本领。如办理反贪案件遇到说情的情况较多,我们常教育干警辩证的看待这种压力和干扰,这一方面对侦查工作形成阻力,另一方面也可以看成是侦查取证的“指示灯”。有的领导为他人说情时通常会掌握嫌疑人的某些情况,而不会在对事情毫无所知的状态下充当“说客”。他们所知的情况可能是我们尚未掌握的情况,从说情者那里可以获取信息,进而分析嫌疑人的心理,以决定在正面接触中采取何种对策,甚至可以从说情人的行为中了解行贿人的意图和动向。又如,当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所犯罪行时,可以抓“把柄”的方式,用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行为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或者违规违纪行为为突破口,对其施压,促使其交代行贿罪行。再如,犯罪嫌疑人的“串供”也是侦查中可利用的一种情势。可以在事先严密布局之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串供的时机,通过现代技侦手段掌握其串供过程,获取衍生证据,达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三是实干功。“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是千百年来人们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结论。习近平总书记的十八大报告中阐述“中国梦”时特别强调了这8个字,意味深长,震耳发聩,反映了我们党对新形势下执政使命的深刻认识。同样,做好反贪工作,必须反对空谈、强调实干、注重落实,既要埋头苦干,又要认准了就干,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阻,不为任何利诱所惑。讲实话、办实事、谋实策、求实效,坚持从办案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抓工作落实,反对说的好做的差,欺上瞒下,搞形式、走过场的行为。
四是服务功。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作为肩负法律监督使命的检察机关,尤其是我们反贪部门,必须将服务大局作为统领反贪工作的一条主线,克服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为了办案而办案”的错误思想,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着力点,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优化“两个环境”,通过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顺利进行。
五是廉洁功。打铁先须自身硬,正人先正己。作为身处办案一线的反贪干警,更需严格要求自己,拒腐蚀永不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依法办案,不徇私情,坚决落实“三自、六不”要求,坚持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树立检察机关和反贪干警的良好形象。工作中,我们还注重发挥领导的模范表率和示范带头作用,在办案中要求主管检察长、局长、副局长既当指导员,又当战斗员,强调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时,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实际行动去带动和影响干警,做到常在河边走,坚决不湿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