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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内部监督 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公正与廉洁二者的关系看,“公正”是目的,“廉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手段,是内部的一项工作要求。法律不仅是通过它事先确立的一般原则调整个别的社会矛盾和利益,最根本的目的它是要向全社会的人们彰显社会的公正、正义的存在。因此“公正”才是司法机关工作追求的永恒主题。在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专门设立了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宪法定位为我们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了我们检察机关两大职能。(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从监督意义上说就是查处因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而导致出现的不公平正义的犯罪案件,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从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让公权力在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顺利实施。(二)诉讼参与权。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当中(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发)都确定了我们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我们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置身其中,通过行使监督权,尤其是制约权让每个案件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既有打击犯罪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彰显社会的公正,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所行使的上述权利具有以下特征是:1、由法律所赋予,2、代表国家行使,3、具有强制力。

          由此可以看出为了确保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国家机关设置中,就专门设立了法律监督机关。足见其公平正义在现实生活和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没有监督的权利,容易滋生腐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应强化党组、各业务部门、纪检监察三个内部监督主体各自的功能,抓住内部监督关键环节,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使内部监督整体效能得以最佳。

          一、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发挥班子建设的“龙头”作用

          1、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这是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的重要前提。要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作为重要议事内容,保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证明了的一条正确的马克思主义领导原则。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关心全局工作,主动协同,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领导成员之间相互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3、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力度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民主生活会的质量的高低。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领导班子自身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始终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本着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的态度正确开展批评;要勇于自我批评,严于自我剖析;要根据群众意见和检查出的问题,研究确定整改方案。

          4、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积极创造群众监督的条件;不断增强广大干警主人翁责任感,提高群众监督质量;经常与广大干警谈心,虚心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建议。

          5、加强对内部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党组要将内部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筹划工作;不断加强对内部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

          6、班子成员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监督;带头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日常的管理教育监督工作;带头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和廉政纪律。

          二、加强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发挥部门管理的“主渠道”作用

          行为方式直接决定着行为的结果,我们检察机关就是要通过自己规范、文明的执法行为对整个法治建设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最终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执法者对于法律表现出了足够的尊崇,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因此,执法机关的工作,对于宣传法治,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不管是执法办案,还是其他业务或事务性工作,都是通过各部门这条线来落实的。经常性的工作要靠各部门自上而下地进行,在部门这个系统里,相互间工作、业务、生活等情况最熟悉,每个部门的自身内部相互监督最知底细。所以说,部门日常管理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主渠道。

          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所属范围进行检查,对人、财、物、车、案、事等定期进行具体详细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内部管理监督日常化、常态化。

          从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到一般干警,强调逐级的责任和相互之间的监督。制订《干警考核考评细则》,将干警方方面面的日常表现和绩效,进行年度综合。对中层以上领导实行“链式管理责任考核”,即将其个人表现、分管工作、所属干警的绩效进行“捆绑式”综合考评考核。从而增强内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发挥其“助手”作用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组和检察长管理队伍的强有力助手,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内部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党组做纪检监察部门的坚强后盾,增强其做好内部监督工作的底气,大胆地开展工作;二是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增强其监督检查的正式性、严肃性、实效性;三是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在实践中锻炼,不断提高专司内部监督的技能;四是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警的自律意识;五是经常开展检务督察,将督察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六是实行问责制,对违法违纪坚决查处,绝不姑息。通过纪检监察工作,为促进全院各项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四、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发挥其对内部监督的“助燃”作用

          虚心纳言,自觉接受监督是保证我们法律监督机关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接受监督必须立足于业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接受监督,应当将监督工作扎扎实实根植与我们的检察工作当中去。更应该离不开社会的参与和人民群众的认同。近几年来。我们检察机关自己内部为了加强监督创建了不少新的工作机制,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如:自侦案件批捕上提一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但仅此还远远不够,应当继续扩宽监督渠道。

          一是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及其委员和县委纪检监察的意见,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以监督改进我们的工作;二是利用检察联络员的反馈信息、接待群众信访等与群众接触的机会,听取对我们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有哪些意见要求;三是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扩展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和重大工作措施,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及时公布,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四是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机制,依法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接受公众监督。主动采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信息反馈,使内部监督更有及时性、针对性、主动性、自觉性。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内部监督有“制度保障”

          有制度,才会克服随意性,保证内部监督工作得以落实。加强教育制度建设是基础,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是关键,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是根本,加强惩治制度建设是重点。大力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使经常性教育按制度进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执法内部监督实施细则、党组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制度、督察方案、执法办案流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扣押款物规定、检察人员问责制等一系列内部监督制度。

          六、紧盯内部监督关键环节部位,牢牢把握“内部监督”重点

          把握案件、人员、车辆、财务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以起到更好的效果。

          一是对执法办案情况的监督。在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同时,还应监督高检院和各级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办案纪律的执行情况。具体来说,可以监督本院各部门办理的案件、某种类型的案件、某类人员办理的案件;也可以监督某个办案环节,如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情况、扣押款物情况等。

          二是对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高检院和上级检察机关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执行制度不力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一些干警对规章制度重视不够、执行不严。检务督察就是要针对这些问题,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对作风纪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务督察部门要重点解决对求助群众和案件当事人作风粗暴、冷硬横推的问题,执行“禁令”情况,开特权车、霸道车、滥用警车警械的问题,着检察制服随意出入娱乐场所、酗酒滋事的问题,加大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和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控告申诉等部门的督察力度。

          四是对落实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的监督。在具体工作中,有的检察人员对上级院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认真,执行上级院的要求不够坚决,尤其是在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上不够有力,还没有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检务督察就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检令畅通。

          七、改革和完善考核方法,发挥考评考核的“导向”作用

          目前我们检察机关工作考核的内容和方法都体现一个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的考核。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内容很少或根本就没有,有的也是一概而过,形同虚设。这种情况忘记了我们司法的根本目的,我们司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办了多少案件,而是在于通过司法彰显社会的公正,正义的存在。我们现在的考核办法严重存在着本末倒置之嫌。考核办法对“公正廉洁执法”没有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的考核办法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加大公正廉洁执法在工作指标考核体系中的分量。形成公正廉洁执法的正确导向,积极引导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二是将考核结果与工资、福利待遇、职务晋级挂钩,是司法人员在目标上有盼头、工作上有动力。这种激励性考核制度一旦出台并得以很好的贯彻落实,我们检察机关的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必将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总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仅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着监督。而且对整个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履职活动都进行着监督。所以搞好检察机关自身的公正廉洁建设,将对执法活动的公正与廉洁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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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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