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姐夫”的李某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还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未成年的妻妹(2000年出生)。自2012年开始,李某多次将妻妹带到宾馆、小树林进行强奸。2015年11月11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近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工作人员亲自将5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交到受害人家中。
李某强奸案发后,涞水县检察院非常重视,未检科办案人员到受害人家中进行走访得知,李某平时不但没有赚钱养家,反而是大肆变卖岳父母家的财产并挥霍,被害人家庭十分困难,其姐姐带着三个不满四周岁的孩子与父母生活,且其父母都患有慢性病,全家生活来源主要靠农村低保和村委会、邻里乡亲接济度日。当知悉这一情况后,未检科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孟国平当即责成本院控申科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号召全院干警献爱心,先后两次为被害人捐赠衣物,并积极与村委会协调联系,帮助安排受害人到保定市某技校上学,费用全免。依据《涞水县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涞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以缓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现状。
近两年,涞水县检察院共进行司法救助3人,金额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