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千里能动司法 彰显检察温度
近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对正在哺乳期的涞水籍张某收监执行案件进行有效法律监督,既保障了哺乳期婴儿享受母乳喂养的权利,又给予张某更多人文关怀,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劝导其真诚悔过,彰显了司法公正和人文关怀,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021年7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因张某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止于张某妊娠终止或分娩之日,今年2月,张某正常分娩一婴儿,涞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遂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该法院认为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鉴于被收监对象的特殊性,涞水县检察院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取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档案,调取张某分娩时住院病历,了解掌握其相关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走访,到其居住地查看新生儿现状,经调查,张某确系分娩后由自己母乳喂养婴儿,属哺乳期妇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相关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涞水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对张某收监执行势必剥夺母乳喂养新生儿的权利,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也有可能增加其社会对抗,而对张某在哺乳期间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更能体现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遂将案件情况向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进行汇报,在听取市院意见后,依法向涞水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对张某收监执行的决定,重新审理继续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申请,建议涞水县司法局在申请期间继续对张某进行监管,防止脱管情况发生。
同时,涞水县检察院主动与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联系,并制发《征求意见函》,涪陵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度关注此案,积极与法院办案人员沟通,启动了鉴定程序,最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对张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涞水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