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困扰着政法机关,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制约了政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因一些上访案件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也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从省市县三级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接访情况看,接访量由上到下成倒金字塔型,省级接访中心的接访压力最大。绝大多数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发生在基层,解决好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基层。目前上访人信上不信下,认为越往上访越能引起领导的重视,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的现实情况,恰恰说明基层政法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涉法涉诉上访形成原因的认识上有偏差。政法部门的一些领导对本部门产生的涉法涉诉访,不是从自身工作上找原因,而是错误地认为涉法涉诉上访是由我国的信访制度造成的,片面地认为正是由于信访制度的存在导致了涉法涉诉上访的发生,因而主张废止《国务院信访条例》,取消信访制度。
(二)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角色占位上有偏差。一些基层政法部门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时,不是站在执法为民的角度,充分考虑上访人的合理诉求,认真按照政策、法律去解决问题,纠正自身在执法中的错误,而是把自己摆在了上访人的对立面,为了顾全本部门的脸面,千方百计掩饰错误,拖延时间,致使问题由小拖大,解决问题由易变难,失去了上访人的信任,上访人只好寻求更高一级的机关解决问题。
(三)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与维护稳定关系的认识上有偏差。一些政法机关或缺乏大局意识和维稳意识,对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不重视,致使一些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久拖不决;或不依照政策、法律处理问题,一味“花钱买平安”,客观上造成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假象,导致了一些上访人私欲膨胀,缠访、闹访,以访牟利。
(四)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工作运行机制不合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大多是由于在原案的办理过程中存在执法瑕疵引起的,原案执法瑕疵得到依法纠正,相关责任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理,是化解涉法涉诉上访的基础。但这需要相关的工作运行机制加以保证。目前采取党委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按原案环节确定管辖各负其责的工作运行机制,虽然存在责任明确的优点,但在原案的审查处理上割裂了各诉讼环节之间的联系,忽视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本身的特点。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使纠正原案的执法瑕疵、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变得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各政法部门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各行其是,难以掌握统一的法律标准。
(五)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责任人员的问责不到位。一是对造成涉法涉诉上访的瑕疵案件的责任人员问责不到位;二是对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过程中因消极懈怠酿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问责不到位;三是对无理访、非正常访的上访人处理不到位。
二、做好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的思考
(一)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站在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做好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每一名政法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稳定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对待每一起涉法涉诉访案件,既要满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又要坚决依照政策、法律办事,勇于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实际行动树立政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进一步完善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工作机制上,要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纳入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一是有利于纠正原案的执法瑕疵,确定相关责任人员;二是可以使政法各部门在处理案件时统一法律标准,避免在政策、法律规定之外乱开口子,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三是让上访人参与到法律程序中来,等于搭建了一个释法说理的平台,可以在上访人的参与下查明案件事实,引导上访人依法表达诉求,行使权利,有利于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得到依法合理地解决。在监督机制上,要建立社会监督、各级人大的工作监督和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社会听证制度。政法各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在最后确定处理意见前,需经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合理。二是在对原案的审查上,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经检察机关审查存在执法瑕疵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导入法定的诉讼救济程序依法进行纠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原案,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三是建立各级人大对涉法涉诉访案件的督办制度。各级人大对本级政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有监督的权力,应当把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交办、督办作为人大对政法机关进行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健全完善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的相关配套机制。一是推行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社会代理制度。建议推行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信访制度,鉴于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对代理人的法律知识要求比较高的实际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代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更为合适。二是完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终结机制。实行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省级终结制度,对公安、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经复议、申诉程序作出结论后仍不能息诉罢访的,由省级公安、检察机关经过公开听证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审判机关管辖的不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生效案件、经复议作出结论的执行案件,由省级审判机关经过公开听证程序作出终结结论。中央政法机关以法律程序作出的结论即为终结结论。三是建立涉法涉诉上访救助制度。建议各级政府建立信访救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确因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或者根据案件终结结论依法应当得到赔偿而无法得到赔偿的上访人予以适当救助或者补偿。
(四)加大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一是加大对政法机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原案存在执法瑕疵的责任人员、在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过程中因消极懈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访、越级访、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事件等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二是加大对严重破坏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人的追究力度。对非正常访、案件依法终结后为谋求私利仍然缠访、闹访严重破坏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上访人,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