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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机制
        时间:2014-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从1996年写入刑事诉讼法至今,简易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今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同时明确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统计,全国公诉系统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5%左右,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将导致基层检察院工作量大幅度增加,限于人员力量等原因,亟待建立新的工作机制适应新的工作任务。

          一、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检方缺位,庭审监督形同虚设

              基层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数量庞大,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不派员出庭,又未采取其他有效监督措施或机制加以弥补,容易造成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缺位。法律监督缺乏亲历性,使得检察机关对庭审程序、审判结果的合法性缺乏足够的了解,这也导致实践中很少有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

          (二)法官身份错位,侵犯被告人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示证据的职责,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生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心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

          (三)办案效率不高,刑事判决公信力受损

          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严峻形势。按照一案一诉、一案一审判的模式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既费时又费力。同时由于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没有选择权,检察人员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这就难以发现庭审中的问题。加上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等问题,难免会削弱刑事判决的公信力。

          二、在探索中不断完善简易程序办案机制

          按照高检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协调法院,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出庭范围,今年10月1日前,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率应尽量达到50%;今年年底前,出庭率原则上应达到100%。这就亟待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思路,拿出一套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行之有效的举措去解决。

          (一) 加强公检法沟通,完善制度配套

              通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就移送案件的方式、出庭案件的范围、庭审方式方法等问题进行沟通,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同时积极探索配套制度,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或成立专门的科室、办案小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

          (二) 选择集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模式

          与法院做好沟通,对相同性质或类似性质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尽量采取相对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审理方式。同时检察院集中派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统一出庭支持公诉,以有效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

          (三) 落实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选择权,提起公诉前,检察院经审查,在告知其诉讼权利时,应同时告知其有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建议。开庭时,审判长也应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四) 选择集中宣判的模式

          对于集中开庭审理的案件要同时宣判,被告人可以相互了解案情与判决结果,实现量刑均衡,不仅有利于保障公诉工作在案多人少背景下程序公正的实现,也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要求。

          (五)强化出庭保障措施

              各地公诉部门普遍存案多人少的现状,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弥补:一是对公诉人员进行了调整,在补充年青干警的同时,将个别曾在公诉岗位长期工作过、办案实践丰富的老干警调整到公诉部门;二是在落实普通程序案件出庭补助的同时,可对简易程序案件给予适当补助,从而提高公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组织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方式观摩庭,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和不同庭审方式的观摩及点评,促使公诉人员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探索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机制

          为做好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衔接工作,立足实际,借鉴他人,积极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的相关机制。

          (一)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公诉部门在审查阅卷后,对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向犯罪嫌疑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提讯环节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使其了解认罪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体现在讯问笔录中。

          (二)审查起诉工作做到三简化。一是指简化各种书面文书,二是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三是简化庭审程序,着重强化法制宣传功能。日前,以涞水县检察院为例,该院对六起危险驾驶罪集中开庭后进行了集中的庭审教育,六名被告人均表示此次庭审收到很大的教育,以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三)建立快速审结机制。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十五日内审结,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十日。办案人员集中向主管检察长报告一周内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

          (四)在严格遵守办案流程的前提下,实行类案专办、定期轮换的工作方法,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归类分流;定期轮换各人承办的类案;专办人员对类案进行审查并集中起诉。涞水县院已对10个案件分批进行了集中审理,罪名涉及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

          (五)与公安局、法院充分协商,在“确保质量、兼顾效率”的原则下,由公安局法制部门将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相对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对集中起诉的案件集中受理、指定专人审查、集中开庭审理,由类案承办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六)建立听审制度。开庭时,邀请办案人员旁听,提高办案水平。对有较大社会影响、重大、疑难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不定期旁听,接受社会的监督。近期,涞水县组织市级人民监督员旁听任某、马某玩忽职守罪案,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好评。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一律派员出庭,这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它对公诉工作和办案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后我们将继续就如何简化办案程序、兼顾公正与效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不断探索并加以完善。

        专题一
        专题三-检察长信箱
        专题二
        检察公开听证
        检察官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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