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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美酒虽好,切莫贪杯,高阳一男子酒后寻衅滋事获刑
        时间:2021-0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高阳一男子董某某酒后寻衅滋事故意殴打他人,经高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三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收到判决书,董某某悔不当初。

        董某某在高阳县某纺织厂打工。2020年9月的一天,董某某酒足饭饱后回到工厂,发现其私人汽车被剐蹭,遂怀疑是停放在厂内遭此损失,要求该厂负责人赵某调看监控,赵某稍有怠慢,即遭董某某谩骂殴打;董某某又到隔壁工厂调取监控,因言语不和,殴打了隔壁工厂负责人孙某某,致其轻伤二级,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此前,董某某曾因酒后故意伤害他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被高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又因酒后犯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被高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此次酒后又明知故犯,寻衅殴打他人致“三进宫”。一次次酒后失德,董某某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亦因赔偿受害人而付出巨大经济代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公民,应当时刻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底线,用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不可酒后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法律在保护公民权利上是有温度的,但在惩罚犯罪时也是有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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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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