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提起公诉。经查,李某某于2015年11月就职于高碑店市某公司,后担任部门经理。其在任职期间共收取乙方合作单位工作人员贿款和烟酒等物品共计人民币65211元。
审查起诉过程中,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核实了相关证据,根据李某某的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李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条解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只有耐得住清贫,扛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用辛勤劳动才能换来真正的幸福。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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