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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买卖信用卡非法获利2万被判刑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信息来源:法治生活网

         

        案情回放】近日,织金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李某昆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昆在与表哥吴某微信联系时,得知办理1张信用卡并出售可获利1500元,其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并绑定电话卡后出售给吴某。

         

          期间,经吴某介绍,李某昆以1000元至1800元不等价格向他人收购信用卡后又以25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经核实,被告人李某昆除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到相关银行办理4张信用卡用于出售外,还收购并出售他人信用卡共计30张,获利2万余元。因李某昆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手段、认罪悔罪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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