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近日,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审查。人民监督员李双成、刘冰、刘枫;县政协委员韩金良受邀参加公开审查。

会上,承办人就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详细阐明了这起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情况,以及拟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交通肇事案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06日18时03分许,犯罪嫌疑人闫某某驾驶驾驶车牌号为桂CRY151小型轿车沿河龙线由东向西行至阜平县养马口路段与通向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使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阜平县公安局事故调查及认定:犯罪嫌疑人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同时,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系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其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承办检察官建议对闫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