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兴县检察院依法对四名涉嫌聚众斗殴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摘要
2019年2月的一天,素有矛盾的蔡某某与张某某在街上碰到,两人相遇后并未说话就离开了,后张某某给蔡某某打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架。蔡某某向哥们诉说了此事,哥们们纷纷表示加入。张某某也带人前往约定好的地点。张某某等人驾车到达现场后,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用路边堆放的啤酒瓶打砸张某某等人驾驶的汽车,造成张某某等人驾驶的汽车损毁,经鉴定损坏价值近2万元。
案件办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检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四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双方约架造成一方财物受损,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犯罪情节较轻,事发后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在对四人取保期间,四人坚持学业,有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考入大学,检察官考量到犯罪嫌疑人积极向上、悔罪改错的心态,鉴于四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为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对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宣告仪式上,未检检察官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不起诉宣告,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同时对四人进行了训诫,希望他们能够吸取教训,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人相处发生矛盾时,一定要冷静妥善处理,切不可通过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切不可因哥们义气一时冲动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宽容不纵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出发,依法对未成年人涉嫌轻微犯罪案件少捕、慎诉、少监禁。通过训诫对涉罪未成年人宣告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温情司法,又给被不起诉未成人敲响了心底的警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