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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执行监督确保“最严禁止令”令行禁止
        时间:2019-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两项规定是涉及食品、药品犯罪人员的“最严禁止令”。 

          定兴县检察院对近年来涉及食品、药品刑事判决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多数作出了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禁止令。而在禁止令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了解犯罪分子的判决情况,造成被判禁止令的部分犯罪分子名下《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长期存在,影响了禁止令的严肃执行。根据相关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禁止令执行是法定机关的工作职责,也离不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联单位的配合。 

          定兴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县司法局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县法院将适用禁止令或涉及食品药品犯罪的判决书抄送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要求司法局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就业情况登记,并到相关部门核实其从业地点、工作时间等情况,采用技术手段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轨迹定位监管,对工作出现变化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及时审查其是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合力维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禁止令严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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