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定兴县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批准逮捕。
2015年11月4日,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因邻居郝某某家施工引起争执并发生打斗,牛某某持铁锹将郝某某肩部拍伤,致其肩胛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牛某某一直拒不承认对郝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并拒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拒不供认伤害行为,但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串供及妨害作证的可能,遂对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