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王某是博野县某公司分管负责人。2015年至2016年王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后补缴了税款,经博野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举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员工工作稳定,尽可能把负面影响降至了最低,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提醒: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官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告诫其未来务必做到诚信经营,增强法律意识,主动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回馈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