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从严批捕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时间:2020-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博野县人民检察院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依法批准逮捕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3月2日,博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中圈养着三只“野生鹰”,经鉴定该三只“野生鹰”为猎隼,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本村树林猎捕野生动物猎隼的犯罪事实。博野县公安局2020年5月19日将本案向博野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博野县检察院2020年5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禁止的犯罪行为,请大家不要触红线。

        专题一
        党史学习教育
        12309检察听证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正字歌
        正字歌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博野县博兴西路 电话:0312-8321700 邮编:0713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8321700 邮箱byxrmjcy@163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