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无力偿还赌债,遂萌生带走女友,勒索钱财的念头。2013年5月16日,吴某以去旅游为借口,将女友骗至附近景区,两人在游玩的过程中,吴某趁女友不备,从其挎包中拿出手机,查看其父郭某手机号,查号后遂将手机扔掉。吴某借故瞒着女友,用事先准备的手机,多次打电话给郭某,称其女儿在自己手中,要求郭某将5万元,汇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否则便将其女奸杀。二人当天在回家途中,在一镇宾馆开房休息。期间,吴某又偸偷打电话、发短信威胁郭某汇款,但郭某仍未将钱汇出。当日晚上23时许,吴某和女友返回家中。
意见分歧
对此案的认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绑架罪。吴某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控制女友的人身自由的,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通知女友之父郭某,称其女在自己手中,要求郭某汇款5万元,汇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否则将其女先奸后杀。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吴某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女友被自己控制,对郭某进行敲诈勒索,以期索取郭某的财物,因郭某未按要求汇款,致使吴某的敲诈行为未得逞,因此,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犯罪未遂。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两种意见都认为,嫌疑人吴某的行为,都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也实施了侵犯的行为,只在谁是被害人上有分歧,因此给出了不同的罪名。
第一种意见是以女友为被害人,因此认定吴某为绑架行为。但从本案的事实分析,吴某因无力偿还赌债,诓骗女友外出旅游,进而向其父索要钱财,此动机及其勒索行为,其女友都是一无所知,直到吴某勒索不成,两人各自返回家中,女友仍沉浸在玩乐中,因此女友不是被害人。吴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在精神上控制女友,其向郭某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是以郭某为被害人,吴某以郭某之女在己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郭某汇款5万元,否则就将其女先奸后杀,郭某确实是在吴某控制下,但要挟的事实是虚假的。以恶害通知被害人郭某,迫使其处分自己的钱财,否则其女就会被恶害,郭某会产生恐惧心理。因此,本案中吴某的勒索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至于郭某未按要求汇款,只认定是吴某的勒索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